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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筆記!由於粗心大意,我恐怕無法收回我借出去的幾百萬。

案例筆記!由於粗心大意,我恐怕無法收回我借出去的幾百萬。

壹般案例:張先生和王先生都在深圳長大,是高中同學。近年來,張某陸續向王某借錢,累計達數百萬。月利息為1.1.25%,利息按月支付。王先生借出的錢有些是轉賬,有些是現金。其間,張某還給了王先生壹張由張某父親擔保的借條。王沒有見到張的父親本人,也沒有要求通過電話或視頻核實是否是張的簽名:此外,保證書的書面表達也不清楚。

後來,張某的經濟狀況惡化,無法還錢,於是王某將張某和張某的父親起訴至福田法院。剛開始調解時,張某態度很好,也承認了全部現金:然而,由於張某的父親即同案被告未到庭,調解未果。法院正式開庭時,張某扮演了失蹤的角色,而張某的父親作為同案被告並未出庭。隨後,法官判決張某在調解時承認的現金數額不計入尚欠金額,即該部分不支持王先生的訴求。

還有壹個細節:法官在法庭上問王:“妳的錢是從哪裏來的?”?王不明白法官調查資金來源是為了排除他是職業放貸人(審理貸款案件的法院就是這種情況);但沒好氣的是,法官當庭被退回;但王奔也是壹個真實存在的人,他仍然承認這筆錢來自銀行貸款。簡而言之,經過壹次審判,這筆錢縮水了三分之二,擔保人張富沒有被追究責任。為了判決盡快生效,王某沒有上訴,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查封了能查封的東西(但不能處置的,比如對方的車)後,將張某列入限制消費名單,然後就結束了。結果,小王壹分錢都沒拿到。

聽了介紹後,我心中有壹個疑問:在調解過程中,如果仍然正常溝通,如果可以判斷張某的簽名是代表張某的簽名,那麽對張某父親的訴訟就可以撤回,而王和直接調解結案並讓張某在法院的調解書上確認借款的實際金額。畢竟現金部分沒有證據,心裏還是空落落的。

非法學專業的朋友聽到此案後可能會感到陌生。“張某本人認可現金貸,那麽法官在判決時為什麽不支持這部分金額呢?”這裏涉及到壹個法律條款。也就是說,調解時當事人對案件的自認不能在隨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打消調解雙方的顧慮,促進調解。

我們在福田法院的判決書中看到了幾個認定。

01“原告本人當庭承認,不清楚自己是否代被告* * *”簽收。

02“雖然在還款協議中,原告明確表示借款包括其補償款、銀行貸款出借款項及應付利息、微信借款款項及現金支付款,且被告* * *在調解過程中予以確認,但被告* * *在調解過程中確認的事實不應作為訴訟中對其不利的證據。被告* * *未到庭答辯,原告應舉證證明上述借款合法有效並實際交付給被告* *。”關於原告主張的現金借款,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受理。"

03“關於原告主張的365,438+0年8月銀行借貸300,000元的借款,原告已實際支付至被告賬戶,但原告的借款視為銀行借貸,應屬無效。但被告* *應向原告償還本金及相應的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以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準。(即法院未支持雙方約定的LPR4倍利息,但認為借貸無效)。

04“關於被告* * *的責任問題。原告主張被告* * *應原告要求提供了被告* *的保函,但被告* * *未親自出具或簽署該保函,是否為被告* * *的真實意思表示存疑,且該保函涉及的還款協議是否為原告與被告簽署的還款協議不對應,債權人的具體情況, 債務人或擔保債務不明確,故原告主張被告* * *為被告* * *。

在前三項中,張先生也很擔心。對方不知所蹤,錯過了調解的好機會。關於第4項中的擔保,我們從最高法院的(2022)最高法民終206號案件中可以得知,擔保人沒有出庭辯護,因此不能認定其同意提供擔保。

案例提示。

01文件要規範,流程要嚴謹。回到本案,王先生未要求張及時書面確認借款現金部分的金額;張某擔保借款的內容不清楚。王先生沒有要求張某當場簽字,也沒有要求視頻通話確認,以至於在張某無力還錢時,張某名下的多套房產都沒有涉及本案。

雙方之間的借款期限相當長。對於王先生來說,當他看到張某的還款能力出現問題,情況不妙時,他應該及時止損,而不是信任繼續貸款。

妳要有耐心、決心和勇氣在合法範圍內追回這筆錢。目前張氏只剩下兩家公司,其中壹家持有100%的股份(這家公司沒有執行價值,要預付幾萬評估費,不考慮);壹家是張持股20%的公司,目前運營正常。王粲先生從這個角度出發,與大股東交談,這可能有壹些空間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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