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日期可以早於交易日期,即先發放貸款後發生貸款交易是合法的;
3.借款日期也可以晚於交易日期,即先發生借款交易,再出具借據,法律上認定為補充借據。
4.法律風險提示:如果欠條簽署日期不是實際出具欠條日期,且在訴訟中對欠條的真實性有疑問,將啟動票據生成時間的鑒定。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主要參考以下幾點來確認借款行為是否屬實:
15年9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原因、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交付方式、資金去向、借貸雙方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壹)貸款人明顯不具備貸款能力;
(二)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
(3)貸款人無法提交債權憑證或提交的債權憑證可能是偽造的;
(四)雙方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多次參與民間借貸訴訟的;
(5)壹方或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款事實陳述不清或不壹致的;
(六)當事人對借款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抗辯明顯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其他債權人提出事實異議的;
(8)其他糾紛當事人低價轉讓財產的;
(九)當事人不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擴展數據:
2018年5月6日,向其朋友蔡借款6萬元。2018年5月8日,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人民幣6萬元轉給。與蔡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有效要件: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根據該條規定,與蔡的借款合同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生效,即與蔡的借款合同於2018年5月9日生效。
中國普法創新網-銀行轉賬還款的話借款合同什麽時候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