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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新規定

2月10日,上海出臺實施《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細則》,旨在強化監管,防範騙提套取行為。

兩個文件對職工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時間、範圍、材料等作了明確規定,對職工在本市和異地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購買所有權自住住房壹年內再次交易提取公積金的審核要件、辦理流程、調查核實方式和時間等情形,做了進壹步細化和明確。

有關方面權威人士表示,兩個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嚴格審查等要求,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賬戶資金安全,體現住房公積金應用於職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費的用途,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濟和保障性的本質屬性,更好地維護廣大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對職工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時間、範圍、材料等作了明確規定,強調繳存職工應當以真實的房產交易行為和證明材料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和提供虛假材料騙提套取公積金,牟取不當利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嚴格審核,加強監管,依法合規進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對騙套取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由市公積金中心印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細則》,是對《通知》具體管理和審核措施的細化,對職工在本市和異地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購買所有權自住住房壹年內再次交易提取公積金的審核要件、辦理流程、調查核實方式和時間,以及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辦理公積金轉出或因住房消費提取公積金等情形,做了進壹步細化和明確。

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細則》對《通知》實施具體時間和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對提取申請人提供的不動產權證的頒發日或原房地產權證的登記日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的提取業務《服務指南》政策口徑執行;2017年2月10日之後(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細則》執行。

通知、細則及問答詳見下文↓

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

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

為切實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進壹步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提高工作效率,防範騙提套取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確保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規,嚴格審核,加強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審核操作規範,提取受理過程中通過信息聯網查詢審核職工提取資格,提取受理後通過政府部門間協作核查職工申報信息真實性,防止違規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發生,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權益。

二、繳存職工應當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以真實的行為和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和提供虛假材料,牟取不當利益。

三、為方便職工因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時間為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起五年內,提取金額不超過房屋總價及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須保留10元以下余額)。

四、購買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前述職工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和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明材料。

五、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房屋所在地為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地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前述職工除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和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材料外,還應提供戶籍地證明材料。

六、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房屋所在地非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地,但市公積金中心能夠通過信息***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房屋交易真實性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前述職工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和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中心不能獲取房屋交易真實性,或經核查房屋交易不屬實的,職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凡職工購買本市或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該所購住房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因交易可以提取壹次。如該住房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交易的,職工可憑有效的自住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並說明情況。

八、市公積金中心在提取審核過程中如對職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要求職工進壹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也可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並根據核實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九、市公積金中心和受托機構應對下列情形的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嚴格審核:

(壹)職工購買外地(縣級城市)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該地區以購房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頻次明顯異常的;

(二)職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購的房屋總價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提取金額相近,且該所購房屋價格(單價)明顯偏離當地市場水平的;或者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的面積或用途明顯不符合居住條件或性質的;

(三)同壹套房屋在壹年內反復多次交易的;

(四)兩名以上(含兩名)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全部產權證持有人之間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關系的;

(五)其他存疑的購房提取情形。

十、凡職工以購房、租賃等為由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要求職工簽署提取承諾書,並向其充分揭示騙提套取風險及後果。職工簽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諾書條款並願意承擔提取相應責任後,市公積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請。

十壹、購房、租賃和物業費等提取業務中涉及需核查職工名下房屋持有狀況、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賃信息和婚姻狀況等信息的,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十二、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的,如其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給予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如其尚未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給予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待其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可給予辦理賬戶轉移手續。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職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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