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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離職規定

總行人事教育部應在接到《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本部工作人員辭職申請表》的3個月內辦理審批手續。超過3個月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應予辦理辭職手續。辭職人員必須承諾;嚴格按照《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本部辭職人員費用償還暫行規定》及《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本部工作人員培訓服務合同》的規定償還有關費用;辭職後不得以建設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從事任何活動;總行本部工作人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建設銀行及附屬機構工作;並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向其本人及其新的錄用單位追償相關經濟損失。凡由建設銀行出資派往國(境)外考察學習半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其後2年內辭職者,歸還全部培訓費和往返交通費;3年內辭職者,歸還75%的培訓費和往返交通費;5年內辭職者,歸還50%的培訓費和往返交通費。由建設銀行出資派往國(境)外考察學習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其後2年內辭職者,歸還全部培訓費和往返交通費;4年內辭職者,歸還75%的培訓費和往返交通費;6年內辭職者,歸還50%的培訓費和往返交通費。由建設銀行出資派往國(境)外考察學習6個月以上的,其後3年內辭職者,歸還全部培訓費和往返交通費;5年

總行本部辭職人員有以下情況時,需償還相關費用:

(壹)由建設銀行對其進行培訓的,需交付培訓費;

(二)由建設銀行出資引進的專業人才,需交付人才引進費;

(三)由建設銀行發放的辦公用品(非消耗品),發生損壞或丟失的,需交付公物賠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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