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據中國銀監會網站消息,自《商業銀行網絡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商業銀行網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會令[2021]第24號,以下簡稱《關於網絡貸款的通知》)發布以來,商業銀行的網絡貸款業務,為加強業務監管,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防範金融風險,進壹步明確和細化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和自主風險控制要求,規範合作行為,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商業銀行要在整體經營規劃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數字化轉型,根據自身定位精準研發互聯網貸款產品,增加和完善產品供給,提高貸款響應率,優化貸款流程,充分發揮互聯網貸款在幫助市場主體脫困、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優化重點消費領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二,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商業銀行要提高互聯網貸款的風險管控能力,獨立有效地開展身份核查、授信審批和合同簽訂,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信貸管理和貸款資金監控等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關於征信、支付和反洗錢的要求,防止貸款管理“空心化”。網貸涉及與合作機構在營銷、獲客、支付結算、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商業銀行應加強核心風險控制環節的管理,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第三,加強信息數據管理。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獲取完整、準確的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所需的信息和數據,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其真實性,在數據使用、處理和存儲等方面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協議應當明確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具體要求。商業銀行在與提供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合作時,應做好對合作機構的安全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合規制度、監管機制、信息處理規範、安全保護措施等。
四、加強貸款資金管理。貸款資金發放、本息回收和代扣、止付等關鍵環節由銀行自主決策,指令由銀行發起。如為自主支付,資金應直接支付至借款人銀行賬戶;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委托支付義務,最終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完整地保存貸款資金、本息回收等賬戶的運行信息,積極加強貸款資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監控貸款資金使用,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止合作機構截留、催收和挪用。
五、規範合作經營管理。商業銀行應規範與第三方機構的互聯網貸款合作業務,就出資、信息技術合作等業務類別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責任,不得在貸款出資協議中混用其他服務協議。商業銀行應充分發揮自身在助力普惠金融方面的積極作用,定期評估合作互聯網貸款的綜合融資成本。合作機構及其關聯方違法違規收取貸款資金、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合作條件、未按法律法規要求提供必要的貸款管理信息、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或違反互聯網貸款其他規定的,商業銀行應限制或拒絕合作。
第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業銀行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嵌入業務全過程,向借款人如實、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等信息,禁止強行捆綁、不當收集和濫用個人信息。應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管理,在合作協議中明確規定相關禁止行為。
七、外資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辦法》、《互聯網貸款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執行,如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8.商業銀行網貸存量業務過渡期為2023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新業務應符合《辦法》、《關於互聯網貸款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