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子百分之二十五;(四)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可知B項正確。
《商業銀行法》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本條可知A項錯誤,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而不是不得發放貸款。
《貸款通則》第22條規定:“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壹、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根據本條可知C項正確。
《貸款通則》第37條規定:“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並按照呆帳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帳貸款。未經國務院批準,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可知D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