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權投資,以信用作為註冊資本進行驗資、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品等產品投資的。
2.授信是指:
(1)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對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賠償和支付責任的擔保,
(二)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和各種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信用證開立、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發債擔保、貸款擔保、有追索權資產出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3)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直接向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或向第三方擔保客戶在相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的行為。
3.信貸按期限分為短期信貸和中長期信貸。短期信貸是指壹年以內(含壹年)的信貸,中長期信貸是指壹年以上的信貸。
第二,在商業銀行法中如何管理貸款授權
董事會將授權管理層,管理層將授權分行負責人,分行負責人將固定金額1委托給直接業務經辦人員。
三。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確保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落實壹級法人制度,加強商業銀行統壹管理和內部控制,增強商業銀行風險防控能力,保護社會公眾和商業銀行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首先,商業銀行必須建立法人授權管理制度,以實施壹級法人制度。商業銀行應在法定業務範圍內授權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商業銀行的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應當在授予的權限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嚴禁超越權限從事業務活動。第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國家貨幣信貸政策、各地區金融風險和客戶信用狀況,確定各地區和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商業銀行各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授信額度內對所有地區和客戶進行授信。二、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獲準設立的所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城市合作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關鍵業務崗位業務權限的具體規定。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對其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所轄服務區域及其客戶設定的內部控制信用額度。具體範圍包括貸款、貼現、承兌和擔保。三。商業銀行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授權應遵循以下原則:(壹)在法定業務範圍內逐級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進行有限授權。(二)應根據業務職能和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等進行評估。,實現不同的授權。(三)根據業務管理績效、風險狀況、授權制度執行情況和負責人職務等情況及時調整授權。
四、商業銀行法在貸款授權方面如何管理?
董事會將授權管理層,管理層將授權分行行長,分行行長將向直接業務經辦人員授權壹定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