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承兌匯票能不能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商業承兌匯票能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五條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及其效力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匯票權利轉讓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八條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壹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記名背書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壹條背書的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三十二條後手及其責任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的效力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壹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及其效力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