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顯示,由房地產企業自主選擇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按照壹份預售許可申請對應壹個監管賬戶的原則開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辦理除查詢功能外的網上銀行轉賬等櫃臺支付業務、辦理抵押、出具保函,也不得用作保證金賬戶或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文件顯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應當包括簽訂監管協議、交存預售資金、審核預售資金使用、註銷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等程序。
監管協議的簽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開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銀行、對項目進行監管的工程監理企業就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時間、違約責任等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對未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項目,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資金交存方面,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包括首付、分期付款、壹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應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網簽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時,應提供擬存入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或壹次性付款)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的收據,核驗證明及收據金額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的首付款或全部房款金額壹致。
關於預售資金的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理項目預售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申請,由監理項目監理企業核實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實後,由監理銀行按程序撥付。要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只能用於本項目建設,預售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監理項目投資額。監管銀行應當根據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分別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歸集和支出賬戶,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使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撥付。
在變更和註銷方面,監管賬戶壹旦建立,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確需變更的,需報請住房城鄉建設局解除原監管協議,並按要求重新簽訂監管協議,將原資金賬戶內的預售資金全部劃轉至變更後的資金賬戶,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商品房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提交解除監管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預售資金歸集及支出報表,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實後可撤銷預售資金監管。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五證”和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接受廣大購房人的監督。
文件明確了預售資金監管環節的責任。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嚴格按照要求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暫停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在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並承諾按照本通知要求嚴格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後,恢復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監理項目監理公司審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直接申請監理銀行撥付預售資金的,暫停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網簽備案, 並在退回已撥付的預售資金並承諾按照本通知要求嚴格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後恢復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查處。
三是人民銀行和銀保監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了各監管銀行專戶管理的違規行為。監管銀行未按規定受理和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申請材料,未經監管項目的監管公司核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實,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撥付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或提前支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自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我縣範圍內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