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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公積金新規

法律分析:1.新政規定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經所有權人同意)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已付房款(含地下室、儲藏室購置費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內的房屋裝修費用)。再根據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規定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等繳存職工群體在農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允許進城務工人員每年提取壹次。城市和工礦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繳存職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所承擔的購房費用。

3.為解決這部分職工的還貸壓力,我省公積金將實行階段性提取政策,發生過購房行為但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可分期分批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額不超過所購住房當時的價款。

4.繳存職工持繳存地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無房產證明,即可按年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年提取租金額度根據當地普通自住住房租金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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