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組織領導。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及雙擁考核評比目標體系,將安置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完善政府計劃安置工作機制。進壹步加大行政推動力度,規定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由有關部門聯合擬定、各級人民政府下達。嚴禁接收單位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有空缺時應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企業新招錄職工時應提供不少於招聘人員數量5%的崗位用於安置退役士兵。
強化自主就業扶持。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就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由安置地根據實際情況發放壹次性經濟補助。符合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及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建立免費教育培訓制度。政府通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擇優確定定點培訓機構;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壹年內可免費參加壹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期限不少於三個月。
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安置。充分考慮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鼓勵現役士兵更好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對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實行文化考試與檔案考核相結合的安置方式,退役士兵檔案考核分值權重不得低於考試考核總分值的60%。
切實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下的人員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經2015年1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2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接收與移交、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與供養、教育培訓、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法律責任、附則9章57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魯政發〔1989〕5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