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住住房的;②已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職工,每年可以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員工的租金提取是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15%的部分。租金以住房租賃管理部門登記確認的租賃合同為依據,家庭工資收入以職工和配偶雙方工資收入總額之和計算。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的職工,每年可以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我市勞動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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