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開發建設和供給分配體制,加快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以下簡稱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改善居民的住房條件,確保到本世紀末達到小康居住水平,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安居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二)安居工程是指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安居住宅開發建設和供給分配體制及制定、組織實施與該體制相關的規劃、計劃、政策、法規和方案的壹項系統工程。
安居住宅是指由政府負責組織建設,以建設成本價或房改方案中規定的價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提供的、符合壹般職工住宅設計標準的、市政和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的住宅。
安居工程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和組織實施相關的規劃、計劃、政策、法規和方案;
2.建設和籌集安居住宅;
3.登記和認定住房困難戶;
4.分配、出售和管理安居住宅。
(三)實施安居工程的階段目標:
1.1996年底以前建設和籌集的安居住宅,重點解決人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次解決人均居住面積4-5平方米的住房問題。
2.2000年以前建設和籌集的安居住宅,重點解決人均居住面積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次解決人均居住面積6-8平方米的住房問題。
(四)實施安居工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同房改相結合,與房改政策相銜接的原則;
2.堅持社會統籌和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政府扶持、單位資助、個人購買的原則;
3.堅持同舊城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4.堅持節地、節能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五)實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1.住房制度改革進度快,力度大;
2.住房困難戶數量較多;
3.地方政府和個人有壹定的經濟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籌資金,並且有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
4.地方政府有實施安居工程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六)安居住宅實行政策扶持,降低成本,控制價格,定向銷售。二、安居住宅的建設
(壹)各地要根據本方案確定的階段目標,制訂安居住宅建設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
安居住宅小區建設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建設投資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安居住宅建設計劃,由建設和計劃部門編制,報政府批準執行。
(二)各地房地產或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安居住宅建設,可選擇壹、二個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安居住宅的開發建設任務,也可采取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種個人投資建設住宅的形式建設。
(三)安居工程建設項目選點要合理,規劃要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要推行新壹代住宅設計,堅持經濟、適用、科學、美觀的原則,做到面積不大、功能全,標準不高、質量高。住宅類型主要以二室戶為主,根據實際情況可安排少量三室戶和壹室戶型。
各地安居住宅規劃設計要通過招標評議、優選方案,由主管部門組織專家予以審定。
(四)優選施工隊伍,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加強工程監理和施工質量監督,提高安居住宅綜合效益。
(五)安居住宅竣工後,經綜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根據中發(1993)6號、魯政發(1993)99號文件規定,所有房地產開發公司都要將開發總量20%的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價款交當地政府。差價款經核算後確定,按商品房開發面積,每平方米20-50元收取,統壹用於安居住宅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三、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壹)各地政府扶持解決安居住宅建設資金。
安居住宅建設資金主要來源為:地方自籌資金;房改籌集的部分資金;國家和地方銀行的安居工程專項貸款;個人購房預付款;引進外資;其他可用於安居住宅建設的資金。
(二)安居住宅建設用地實行劃撥。
安居工程開發建設單位建設安居住宅,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安居住宅,投資方向調節稅按零稅率征收。
(三)經地方政府同意,安居住宅建設可減緩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有關費用。
住宅小區內的配套設施,屬於經營性的,其建設費用由經營者承擔;非經營性的由政府、企業、購房人***同承擔。
(四)建立個人購買安居住宅的儲蓄、抵押貸款制度,銀行應開展對個人買房的抵押貸款業務。
(五)政府承擔的各種稅費,作為政府開發建設安居住宅的投資,不列入成本,計入安居住宅的總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