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0年,原銀監會陸續發布“三個辦法、壹個指引”,從而形成了我國信貸管理體系的基本框架。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三個辦法壹個指引”實施十余年來,在提高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規範化、精細化水平,防控信貸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三個辦法壹個指引”中的壹些規定也表現出壹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需要進行更新和調整,以更好地適應當前信貸業務的發展趨勢。
“此次修訂遵循問題導向、與時俱進、風險導向的原則,著眼於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著眼於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研究解決市場反應較為迫切的相關問題,根據市場發展的新情況和變化,主動調整政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同時,註意科學把握政策調整節奏,強化風險控制機制,堅持審慎要求,在穩增長和防風險之間取得平衡。”該負責人介紹。
此次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壹是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的用途和範圍,以適應信貸市場的實際需要;二是進壹步明確委托支付標準,適當調整委托支付時限,增加緊急支付的相關規定,增強委托支付的靈活性;三是合理調整貸款業務辦理方式,明確視頻訪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應新的融資場景;四是優化流動資金貸款的計算要求,增加信貸方式處理貸款相關內容,更好地符合融資現實;五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壹步優化貸款結構;第六,整合其他相關信貸管理系統,提高系統的系統性。
其中,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對借款人某交易對手的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00萬元的,應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在相關特殊情況下,委托支付時限應放寬至65,438+00天。對於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對借款人某壹交易對象的單筆支付金額超過65,438+00萬元,應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緊急用款的情況下,允許貸款人適當簡化委托付款預認證的材料和程序,並進行事後審查。對個人貸款、單筆提款金額30萬元以上的個人消費貸款、單筆提款金額50萬元以上的個人經營性貸款,應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在受托支付相關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更嚴格的標準。《條例》中的委托支付賬戶和獨立支付賬戶均為銀行賬戶。
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提出兩點要求:壹是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時,如個人經營性貸款在房地產領域被挪用,貸款人可采取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降低授信額度、停止或暫停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貸款人應完善貸款資金支付控制系統,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控制。
關於貸款期限,此次修訂明確旨在填補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帶來的風險,進壹步優化貸款結構。具體而言,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5,438+00年。貸款期限超過65,438+00年的,由總行負責審批,業務範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壹級分行審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個人經營性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量回收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國家有關部門對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助學貸款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有關規定。
對於流動資金貸款的計算,此次修訂要求不同類型的流動資金借款人差異較大,實際需求也不盡相同,更加註重流動資金貸款的靈活性,支持商業銀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根據其業務規模、業務特點、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周期等因素,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附上計算方法的實例以供參考。同時增加了“貸款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款人制定有效的計算方法”和“對於小微企業借款人,貸款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的規定。
對於此次修訂,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渺認為,從相關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此次修訂總體上堅持與時俱進,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的訴求,及時體現金融科技對信貸流程和場景的影響(如明確視頻面談等辦理形式,適應新的融資場景), 從而使信貸管理體系和方法更符合融資現實,更好地支持良性的金融創新,進而有助於改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