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現在是6月1日,A公司需要在3個月後(9月1日到12月1日)註入壹筆資金。按照即期利率,6月1日的銀行貸款利率是6%,但三個月後的利率可能就不是6%了。高於6%的話,A公司就多掏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並控制融資成本,他們會簽署壹份遠期利率協議。當然是預測利率下降的人(集體、公司或法人)。這些人主觀上認為利率會下降,想利用這個機會大賺壹筆,所以會賣出壹個遠期利率協議,這樣壹個想買壹個想賣就有人撮合了。具體機理如下:
例如:三個月後,甲方欲向銀行借款654.38+0萬元,期限為六個月,幣種為人民幣。甲方為了抵消利率風險,在6月1日(交易日)買入了遠期利率協議,比如3×6(壹份協議)中的3表示從現在起三個月,也就是到9月1日(結算日:開始計息的日期),6表示。9月1日計算利息並交付(以貼現的形式)。此時會按照之前協商好的參考利率計算利差。如果參考利率確定為6.2%,甲方就要多支付實體貸款的利息(1萬×0.2%×6÷12=1000元)。協議賣方需要向買方支付利息保證金(1萬× 0.2 %× 6 ÷ 12 = 1000元),所以實體貸款中A公司多支付的1000元可以通過遠期利率協議來彌補,這正好相當於將貸款利率控制在A公司想要的利率,即6。
相反,如果參考利率降至5.8%,那麽12月1日,A公司支付的融資成本將低於他們的預計成本(1萬×0.2%×6÷12=1000元),但他們並不會真正拿到這1000元。由於利率下降了,A公司需要向利率賣方支付利差(1萬× 0.2 %× 6 ÷ 12 = 1000元),所以對於A公司來說,他們的實際貸款利率仍然是6%,與他們要支付的是壹致的,達到了防範風險,控制成本的目的!
(簡單說壹下協議買賣雙方的息差由誰給的問題,可以看作是期貨市場投機時的平倉措施。比如利率協議的賣方賣出壹份合約,他們主觀認為遠期利率會下降。如果現在以高利率賣出,將來可以以低利率回購,這樣就可以賺取利差,而遠期利率協議的買方則相反,他們認為遠期利率水平會上升。因此,他們現在買入,未來賣出,以獲得息差,這樣壹來,誰把錢給誰就壹目了然了。如果未來利率下降,利率的賣家就賺錢了。錢從哪裏來的?當然,利率的買方支付。交易總額只是名義上的,沒有真金白銀的流動。但在協議的最後,支付利息差額的壹方必須給真金白銀,相反,當利率上升時,賣方將向買方支付利息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