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資放貸。
兩種方式
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的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資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和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會員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應當按照會員和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按照約定與客戶終止融資融券交易關系,不得開展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委托時,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進行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信用證券賬號、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交易標誌等內容。
第十條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申報數量為65,438+000股(股)或其整數倍。
第十壹條融券賣出證券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交易價格。當日無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壹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無效。在賣空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擁有或者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賣空標的相同的證券的,該證券的賣出價格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但超過賣空金額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賣出證券或直接償還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賣出證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出證券,在結算時將賣出證券的資金直接劃入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壹種還款方式。采用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投資者通過融券賣出證券後,可以通過買入並直接返還的方式向會員返還融券。買入返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入證券,所買入的證券在結算時直接轉入會員專用證券賬戶進行融券的壹種方式。采用直接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應當按照會員與客戶的協議以及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投資者必須首先從信用證券賬戶賣出證券所得償還融資融券欠款。
第十五條在相關的融券交易成交之前,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的款項,除用於買入和返還證券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六條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會員融資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交易。
第十八條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轉讓本細則所稱的擔保品和標的證券範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九條融資融券暫不采用大宗交易。
第二十條投資者未按期足額支付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按照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置客戶的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償。
第二十壹條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號、席位代碼、目標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誌等內容。
第三章基礎證券
第二十二條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批準,可以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壹)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三條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65,438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最近三個月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波動與基準指數日均波動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經本所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