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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變更反擔保人是否有效?

供參考

反擔保合同

甲方:

地址:電話:

乙方:

地址:電話:

丙方:(乙方提供第三方擔保時適用)

地址:電話:

經友好協商,各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壹條反擔保依據和反擔保人

乙方與市銀行於年月日簽訂了編號為的借款合同,甲方根據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貸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貸款本金的75%,即人民幣10,000元。

為降低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願意根據本合同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壹兩項):

□以其擁有的實物所有權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為

(僅限抵押或質押);

□提供丙方作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解釋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於擔保的法律規定,即反擔保人是擔保法律法規所指的保證人。

根據反擔保的選擇,本合同中的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雙方。除非另有說明,以下提及的保函和反擔保均為語義術語。

2.本合同所稱保證期間是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證範圍內的所有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是指抵押物、質物和質權的總稱。

第三條抵押物的條件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如下:

1,歸乙方所有,價值人民幣1萬元。詳見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

2.丙方擁有的房產價值10,000.00元。詳見丙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

第四條責任和保證期

由丙方提供擔保的,擔保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是指甲方在履行前述借款合同中的擔保責任後向乙方追償的債務。主債務履行期自甲方完成前述借款合同中的擔保責任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之日止..

第五條保證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擔保範圍,甲方因履行貸款擔保、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而產生的壹切款項均在此擔保範圍內。如借款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甲方在履行貸款擔保中所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的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對乙方行使追償權、實現反擔保權等的各種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第六條擔保財產的占有、儲存、使用和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應由反擔保人按所有權占有、保管和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產權證原件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和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維護和保養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安全、完整、有效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保證期間,反擔保人無權獨立處分擔保財產。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包括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讓、出讓、放棄、隱匿、發包、贈與、再擔保、再擔保、托管、實物合資、合作、入股。

4.保證期間,無論不可抗力如何,如抵押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或滅失,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的價值。若30日內不能完全恢復擔保財產的價值,反擔保人應提供和補充相當於減少和損失價值的擔保財產,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擔保物、擔保權和擔保財產的孳息。

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以拍賣、協議折價或變賣的方式單方處分擔保財產:

(1)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擔保責任;

(2)自甲方通知反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之日起,反擔保人未采取任何補償措施;

(3)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條款;

(4)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或關閉的風險,如嚴重虧損、企業解散、停業、關閉、破產、被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重大訴訟和行政處罰;

(5)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的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酌情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應無條件配合甲方按通知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的轉移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擔保登記和費用承擔

1.如依法需要進行擔保登記,反擔保人應負責在甲方的配合下完成擔保登記手續,並將取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持有。

2.反擔保人應保證擔保登記在擔保期間保持有效。

3.如擔保登記機關要求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這些文件與本合同不壹致,以本合同為準。

4.本合同涉及的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撤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費等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和支付。如果反擔保人未能付款,可能導致甲方提前付款,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九條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於借款合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終止或變更的影響。

2.反擔保人理解,甲方同意修改或補充借款合同的,無需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按修改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償權為由,要求減免反擔保責任。

第8條陳述和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反擔保人向甲方和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2)反擔保人不存在下列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事件:

壹、與銀行或其主* * *惡意串通,涉及重大違規、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B.有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和爭議;

C.有重大債務和或有負債;

d、存在未披露的對第三方的擔保;

E.未公開的擔保財產有其他共有人的;

F.其他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擔保能力的情形。

2.反擔保人向甲方保證:

A.甲方履行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反擔保人保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7天內立即支付甲方的全部賠償金額和應付費用;

B.如果乙方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和甲方追償,乙方應優先向甲方追償的金額;

C.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等部門的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將變更登記後的復印件或註銷結果報告甲方;

d、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全、充分的所有權。涉及其他共有人的,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E.擔保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法律糾紛,不存在權利被查封或扣押,限制或影響使用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反擔保方將自費解決這些問題;

F.反擔保人保證本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擔保的情形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G.保證財產不存在甲方未清楚了解和認可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缺陷;

h、保證甲方不會以任何理由受到阻礙或變相阻礙,或幹涉甲方依本合同對擔保財產的處分;

壹、保證擔保財產的價值和甲方權利的行使不受其故意或過失的影響。

第十壹條違約責任

任何壹方違反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總額65,438+00%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守約方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應向守約方支付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差額。

雙方如有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上述部分或全部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不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明確不履行或自己的行為不履行;

2.延遲履行合同義務;

3.合同義務的履行不符合約定。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也必須繼續履行並酌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通知和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以其他有效方式送達另壹方。

2.本合同任何壹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另壹方。

3.只要任何通知或通信按上述地址發送(如果地址變更,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則應視為在以下日期送達:

(1)如果是信件,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寄出後5個工作日;

(2)直接送達的,以收件人簽收的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管轄權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壹切爭議和糾紛應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引起訴訟,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其他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不涉及擔保登記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涉及擔保登記的,自擔保登記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若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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