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關xx、文xx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與曹x民間借貸糾紛案壹審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爭議問題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壹、借款協議中2.5%的月利率約定無效,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本案是借期二個月的短期借貸,應適用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而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這壹檔年利率是5.6%。借款協議2.5%的月利率換算成年利率是30%,已經超過5.6%的四倍(22.4%)7.6個百分點,約定利率無效,原告代理人請求按年利率6%並上浮50%計算從而主張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觀點不能成立,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利息246250元的訴請應予駁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賬戶轉款18.6萬元是對原告的還款,被告這麽做是原告知情並同意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號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
原告認為被告轉給秦xx的18.6萬元與本案無關,不認可還款23.1萬元這壹事實。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機號137xxxxxxxx(以其妻謝xx名義登記)與被告聯絡的往來短信截圖13張,其中多張能直接證明被告轉款給秦xx是按原告指示辦的,秦xx賬戶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轉給秦xx的錢就是對原告的還款,原告對這壹點知情並同意,且從未提出轉錯了款、還錯了人的口頭或書面異議,這18.6萬就是還給原告的。
三、原告請求被告承擔38000元律師費和差旅費的主張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關於律師費、差旅費38000元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具體如下:
首先,原告律師費的支出是基於僅在委托受托當事人雙方內部間生效的雙務有償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為獲取法律服務所付出的對價,按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外部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與第三人無關,不應轉由合同壹方當事人的債務人承擔。
其次,《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委托律師,律師費的支出不是必然的,與本案借貸債務糾紛沒有關聯性,借款協議中也沒有寫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壹方必須委托律師代理訴訟。
最後,本案是合同違約糾紛,對於被告不能償還到期借債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適用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即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違反合同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被告在與原告訂立借款協議時無法預見到被告會發生高達38000元律師費(含2000元差旅費)的支出,原告能夠合理預見到的違約損失應當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損失,律師費支出不在違約造成的損失之內。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姚xx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