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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王安石將兵法

王安石變法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誌革新,於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變法中,王安石建立了壹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新法內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2/10或3/10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壹宗收入。★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壹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河、漳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為穩定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秩序,整頓、加強軍隊,建立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壹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壹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壹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變法的結果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並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壹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壹些特權,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主要有富國之法、強兵之法、取士之法

“富國之法”的主要內容是:

青苗法。宋仁宗時,陜西百姓缺少糧、錢,轉運使李參讓他們自己估計當年谷、麥產量,先向官府借錢,谷熟後還,官稱“青苗錢”。王安石、呂惠卿等據此經驗,制定青苗法。它規定把以往為備荒而設的常平倉、廣惠倉的錢谷作為本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加息,隨夏秋兩稅納官。實行青苗法的目的,在於使農民在青黃不接時免受兼並勢力的高利貸盤剝,並使官府獲得壹大筆“青苗息錢”的收入。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免役法規定: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衙前等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上三等戶分八等交納役錢,隨夏秋兩稅交納,稱免役錢。原不負擔差役的官戶、女戶、寺觀,要按同等戶的半數交納錢,稱助役錢。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來輪充職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壹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頒行。此法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

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十壹月頒布農田水利法,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築圩埠,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農戶財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貸“青苗錢”,按借青苗錢的辦法分兩次或三次納官,同時對修水利有成績的官吏,按功績大小給予升官獎勵。凡能提出有益於水利建設的人,不論社會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獎。此法是王安石主張“治水土”以發展農業,增加社會財富的重要措施。

市易法。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這就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均輸法。主要內容有:要求發運使必須清楚東南六路的生產情況和北宋宮廷的需求情況,依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必須在路程較近的生產地采購,節省貨款和轉運費。另外,還賦予發運使壹定的權力,使他們能夠斟酌某時某地的具體情況適當地采取壹些權宜措施。這就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強兵之法”

這是王安石變法的第二個主要內容,具體措施有:保甲法、保馬法、將兵法、設軍器監。

保甲法。熙寧三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其主要內容是鄉村住戶,不論主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壹保,五保為壹大保,十大保為壹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壹人為保丁,以住戶中最有財力和才能的人擔任保長、大保長和都保長,同保人戶互相監察。農閑時集中訓練武藝,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範和鎮壓農民的反抗,以及節省軍費。

將兵法。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壹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壹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陸續分設100多將,每將置正副將各1人,選派有武藝又有戰鬥經驗的軍官擔任,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凡實行將兵法的地方,州縣不得幹預軍政。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素質。

保馬法。規定百姓可自願申請養馬,每戶壹匹,富戶兩匹,由政府撥給官馬或給錢自購。養馬戶可減免部分賦稅,馬病死則要賠償。

政府下令設置軍器監,監督制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從此,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註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為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這三個具體措施。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改革科舉制度,廢除以空洞的華而不實的詩賦詞章取士的舊制,恢復以《春秋》,三傳明經取士。即要求考生聯系當前實際采取參加經義策論的考試。這就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誌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考選名額,使壹大批新進之士取代反對改革的舊官。

同年秋,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不能不看到,九百年前我國已有了從實際出發的科舉、學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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