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南京公積金可以異地貸款買房嗎
南京公積金可以異地貸款買房,相關規定如下:1、根據目前的公積金政策,符合條件的職工購買本市區域外已取得產權的自有住房是可以用公積金異地買房的;2、符合條件的職工是指具有所購住房坐落城市的戶籍證明或者工作證明,當事人需要按時償還貸款,並且繳存城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會協同貸款的公積金中心督促還款,公積金異地貸款辦理流程如下:(1)貸款咨詢:需要向申請辦理貸款的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業務咨詢,詢問壹下當地是否允許辦理公積金異地貸款;(2)貸款申請:提交申請上去之後,就會有工作人員會進行來檢查,看看當事人所述的信息是否屬實,確認無誤之後,工作人員將開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3)提交資料:持相關資料前往申請貸款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資料提交給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對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它們的真實性和完整性;(4)放款:申請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就會為妳辦理貸款手續,並且發放貸款。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二、南京公積金可以在異地買房了嗎
不能
公積金不能用於異地貸款購房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
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壹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
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
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
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
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
金,具有兩個特征:壹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
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三、2021南京公積金可以異地購房嗎?
2021-2022年南京已實現公積金異地互認貸款沒有突破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出臺住房公積金新政策,支持繳存職工購買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進異地貸款業務,要求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在不同城市連續繳滿6個月的就能申請公積金貸款。目前南京已經做到公積金異地互認,但在公積金異地貸款方面,仍然沒有突破。
四、南京公積金可以異地貸款買房嗎
南京公積金可以異地貸款買房,相關規定如下:
1、根據目前的公積金政策,符合條件的職工購買本市區域外已取得產權的自有住房是可以用公積金異地買房的;
2、符合條件的職工是指具有所購住房坐落城市的戶籍證明或者工作證明,當事人需要按時償還貸款,並且繳存城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會協同貸款的公積金中心督促還款,公積金異地貸款辦理流程如下:
(1)貸款咨詢:需要向申請辦理貸款的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業務咨詢,詢問壹下當地是否允許辦理公積金異地貸款;
(2)貸款申請:提交申請上去之後,就會有工作人員會進行來檢查,看看當事人所述的信息是否屬實,確認無誤之後,工作人員將開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提交資料:持相關資料前往申請貸款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資料提交給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對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它們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放款:申請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就會為妳辦理貸款手續,並且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