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拓展小微企業發展空間和載體
1.切實為小微企業解決發展用地。在城鄉規劃中合理安排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鼓勵設區市規劃建設小微企業產業園,在重點產業集聚區和產業功能區劃出壹定區域,建設配套小微企業生產基地,鼓勵小微企業入園發展。新農村建設中的舊村改造,要規劃預留工業用地,以租售標準廠房的形式發展小微企業。有條件的設區市要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吸引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入駐發展。
2.大力發展都市工業和樓宇經濟。支持市內四區利用閑置建築和廠房發展具有區域特色的城市產業,發展以產品設計、技術開發和輕工加工制造為主的小微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對小企業原土地上的合法建築進行適當改造和臨時變更,用於發展現代城市產業和興辦信息服務、R&D和設計等現代服務業、創意產業,可臨時變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權。
第二,引導小微企業向科技和創新方向發展。
1.支持小微企業走“專業化創新”之路。制定小微企業專業化新產品(技術)認定辦法,每年扶持壹批專業化新產品(技術),推動傳統制造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支持更多小微企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公共申請數據庫,優先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產品的企業。對R&D投資和專利成果達到壹定水平,產品市場占有率進入國內外同行業前列的企業,集中培育財政、金融、人才、信息等優勢資源,力爭用三年時間培育100家“專、精、特、新”小企業,成為細分行業標桿企業和龍頭企業。
2.鼓勵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制定R&D小企業中心建設指南,重點培育和建立壹批科技R&D機構,廣泛開展“壹企壹技”活動。引導小微企業加強工業設計,提高產品附加值。鼓勵小微企業參與標準制定和專利申請,加大自主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制定符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品牌培育體系,引導和支持小微企業創建自主品牌。落實技術開發業務收入營業稅減免、聘請專家費用補貼等措施,鼓勵小微企業加大技術研發投入。加強產學研合作,定期組織小微企業與科研院所技術交流,設立R&D基地,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升企業技術水平。鼓勵各類R&D資源、科研儀器、企業技術中心和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向小微企業開放。開展“小企業專家服務”活動,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專家指定服務試點,探索小微企業專家服務長效機制,幫助小微企業解決技術難題。
三、加強對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和服務保障。
1.推進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以市、區市和重點街道(鎮、園區)為重點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體系,形成三級服務平臺互聯互動,實現服務網絡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加強工業園區和集聚區服務平臺的培育和建設。區產業基地、創業基地、產業功能區和特色產業園區應當建立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具有創業輔導、管理咨詢、融資擔保、人才培訓、技術創新、檢驗檢測、信息服務等功能。,並對已達標的社會化公共服務平臺給予壹定補貼,支持小微企業社會化購買使用。發揮各級小商協會、行業協會的作用,搭建政府與企業、會員之間的橋梁。組織開展企業間產品協作、融資聯保、管理咨詢、信息交流等活動,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2.加強小微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小微企業人才培養計劃,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養機制。與高校合作開展小企業家高端培訓,每年培訓300名小微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人力資源、生產管理、職業技能、技術應用、市場營銷等方面的培訓。面向小微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每年培訓人數超過3000人;實施“小企業創業培育計劃”,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和壹線工人培訓,每年培訓人數不少於1萬人。開展職稱評定和職業技能鑒定,建立健全小微企業人才引進機制和管理辦法,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和專業技術人員到小微企業工作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協調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增加就業。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