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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個人創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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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做好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

人民銀行各市(區)支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青島市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青島分(支)行,青島市商業銀行,市農聯社,各區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城鄉統籌就業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6]29號)精神,為進壹步做好我市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青島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青島市財政局籌集,專戶存儲於小額擔保貸款承辦銀行,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托青島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運作,擔保費按貸款本金的3\%收取,費用從青島市促進就業資金列支。

貸款擔保基金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為20\%,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市財政部門批準後彌補。青島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出具的擔保為不可撤銷的擔保。

二、小額擔保貸款範圍

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有固定經營場所,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人員和本市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都可申請貸款。

三、貸款額度、期限和還款方式

(壹)個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3萬元以內(含3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還本方式還款。

(二)失業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貸款額度控制在5—20萬元。其中對吸納失業人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吸納失業人員10人以上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吸納失業人員以辦理就業備案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人數為準,且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采取前6個月按月付息,後18個月按月還本付息方式還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對按期還本付息者,期滿還款後,可申請再次貸款。有逾期還款記錄者,取消再次小額擔保貸款資格。

四、貸款貼息

(壹)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及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給予全額貼息,享受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二)對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微利項目是指從事商業、餐飲和修理等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零售商店、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

五、反擔保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或保證人擔保。其中,抵押房屋要求產權清晰、征得房屋產權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證人擔保可以由具有穩定收入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事業編制職工提供擔保。貸款金額在7萬元以下的(含7萬元),需1人擔保;貸款金額在7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含14萬元),需2人擔保;貸款金額在1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需3人擔保。擔保人之間為無限連帶責任。提供擔保時,擔保人應在保證合同上簽字。

六、貸款提報材料及審批程序

(壹)提報材料

1、從事個體經營申請人需提報以下材料: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明及復印件;

(4)反擔保證明;

(5)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創辦企業(包括合夥經營實體)申請人需提報以下材料: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及復印件;

(2)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

(4)《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山東省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款票據》和《青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貸款申請人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5)項目可行性分析及還貸能力報告;

(6)對創業1年以上的企業,需提交前壹年度的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7)反擔保證明;

(8)驗資報告

(9)貸款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程序

1、從事個體經營的貸款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附表1)。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進行資格審查,通過人力資源網絡系統確認其是否已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現場考察經營項目、核實抵押物和保證人,於5個工作日內簽署貸款和微利項目審查意見。申請人持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簽署意見的申請表,到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審核。區就業服務中心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所屬的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於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和抽查工作,並對微利項目進行認定。

創辦企業或合夥經營的申請人,貸款金額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持相關材料直接到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附表2)。區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資格審查,現場考察經營項目、核實抵押物和保證人,於8個工作日內簽署貸款和微利項目審查意見並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市就業服務中心所屬的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於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和抽查工作,並對微利項目進行認定。

創辦企業或合夥經營的申請人,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持相關材料到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附表3)。由市就業服務中心所屬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進行資格審查、現場考察經營項目、核實抵押物和保證人,於10個工作日內簽署貸款和微利項目審查意見。

2、經審查同意貸款的,市就業服務中心所屬的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與貸款申請人、保證人辦理反擔保手續。

3、貸款申請人持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簽署意見的貸款申請表及貸款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到銀行申請貸款。經辦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貸款資格、貸款用途、還貸能力等進行審查,於3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答復。經辦銀行同意貸款的,申請人和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同意貸款的,經辦銀行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向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反饋辦理情況。

七、貸款貼息程序

(壹)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微利項目貸款應貼息金額。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照經辦貸款的結息時間確定。

(二)經辦銀行於每季結息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就業服務中心所屬的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出貼息申請,並附借款人《再就業優惠證》(或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貸款發放憑單和明細表等。明細表應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還款日期等內容。

(三)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對其提報的材料審核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單位支出撥款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資料,匯總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核撥手續。市財政部門核準後,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到市財政國庫支付局辦理結報手續,將資金撥付經辦銀行。

(四)經辦銀行應按季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

八、相關部門職責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經辦銀行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失業人員創業。

(壹)人民銀行責任:

指導承貸銀行按規定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督促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監督承貸銀行按照擔保基金余額5倍發放貸款。

(二)承貸金融機構的責任:

按規定對借款人申請進行審查,嚴格按照擔保基金1:5比例放貸,並按照貸款管理程序做好貸款催收工作。按區、街道辦事處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臺賬,月後5日前向人民銀行報送小額擔保貸款統計報表(附表4、5),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報告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況。

(三)財政部門責任:

負責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程序進行監管。

(四)勞動保障部門責任: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市就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市就業服務中心對各區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對申請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抽查不低於20\%,對申請人創辦企業逐壹核實反擔保;對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金額進行審核並負責擔保基金代償借款的起訴追繳工作。

區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合夥經營實體或吸納失業人員的小企業的資格、項目和反擔保的審查工作,對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報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進行核實,做好貸款催收工作,按規定報送相關報表。

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轄區內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指導填報申請表和相關材料,考察貸款項目、核實反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向區就業服務中心推薦,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的跟蹤服務,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登記臺賬,定期走訪了解借款人的經營、生活情況,積極進行貸款催收工作。

九、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回收激勵機制

為加快信用社區建設,提高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按照貸款回收情況,對區、街就業服務機構給予獎勵。其中對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含90\%),低於95\%的,按當年貸款回收額的1.5\%獎勵;對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含95\%),低於97\%的,按當年貸款回收額的2\%獎勵;對貸款回收率達到97\%以上(含97\%)的,按當年貸款回收額的3\%獎勵。獎勵資金從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對貸款回收率低,擔保基金代償達到貸款發放額20\%的區或街道,停止辦理貸款業務,督促追還代償貸款,貸款回收率達到80\%以上方可恢復貸款發放。各區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情況納入促進就業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本《通知》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和李滄區。五市三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積極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有條件的區市可將被征地農民、返鄉創業的農村勞動力和庫區農村勞動力納入貸款扶持範圍。

本《通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青銀發[2003]167號文件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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