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1)《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盜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
④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多次催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不歸還或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和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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