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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逾期抵押違約金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後的批復(法釋【2000】34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因此,如果現階段審理的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日利率2.1 ‰。1.2004年6月1999日至2004年6月10日至2004年10月10日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日利率的2.1 ‰。2.2004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的逾期貸款利率已修改。2003年6月5438+2月10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 ‰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30。本通知自2004年6月6日+10月6日+0日起施行。第三,2004年6月5438+10月1之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仍然不確定,這給法官審理案件帶來了困難。(1)2.1/10000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失去法律效力。由於2.1%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確廢除,並被其他標準所取代,因此使用2.1%的標準來裁判案件是毫無根據的。(2)逾期貸款的現行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銀發【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引用“貸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這樣,在非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情況下,無法根據發市【1999】8號、發市【2000】34號、銀發【2003】251號文件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3)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以來,沒有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這壹問題。遺憾的是,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以來,壹直沒有回復。四、在當今司法實踐中,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幾種可能標準。(1)計算標準仍為每日2.1 ‰。不知道網友們有沒有註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也可以選擇不調整。由於現行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壹切照舊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二)逾期貸款適用現行利率。非借款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 ~ 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來說,截至起訴之日,如果拖欠壹至兩年,將按照壹年期貸款基準利率額外收取30%至50%的利息;違約兩到三年的,按照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 ~ 50%;如果違約超過最長貸款期限(目前為5年),將按最長貸款期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收取30% ~ 50%的費用。(3)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少數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被廢除、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能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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