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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貸款的識別和應用

《刑法》第二十六條,以放貸為目的,借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2、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被高息貸款的。

高利轉貸罪如何認定

1.認定高利轉貸罪,需要準確認定犯罪對象,即什麽是信貸資金。信貸資金是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的有關貸款方針和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和城市貸款的資金。它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存款主要為公司對公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要部分;

(二)國家財政撥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占信貸資金的比例非常小;

(三)資本市場拆借資金。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的短期貸款;銀行內部上下系統的貸款;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原則上,此類基金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2.根據我國相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貸款申請人必須說明貸款的合法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物、房產抵押等。,貸款只有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審查和評估後才能確認。凡通過編造虛假去向、虛假用途、虛假擔保等方式獲取信貸資金的,屬於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律法規的金融違法行為;另壹方面,根據我國相關金融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發放高於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貸款,否則也是違反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放貸行為。

《刑法》第二十六條,以放貸為目的,借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2、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被高息貸款的。

在認定高利轉貸罪時,需要了解其主體、客體、主客觀內容。實踐中的行為同時符合這四個條件的,可以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信用資格和信用資金的個人或單位。這對於確定本罪非常重要。如何認定本罪意義上的“借款人”,請參照中國人民銀行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1996。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放貸牟利為目的。

3.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信貸資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4.本罪的外在表現為:借款人按正常程序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後,以放貸為目的,高利轉借他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以放貸為目的,借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2、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被高息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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