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臺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以騙取貸款罪立案追訴:
第壹、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第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第四、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擴展資料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1、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騙取貸款用於生產經營,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確實用於生產經營的,應當定為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者償還個人債務的,應當定為貸款詐騙罪;
3、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的,應當定為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上沒有歸還,就要進壹步調查不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無法歸還,就應該定為騙取貸款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