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
1、對欺騙手段的認定;
2、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註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註意查找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騙取貸款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征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壹般是1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壹般是在3000元左右。
綜上所述,騙取貸款會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騙取貸款罪符合法律的規定,情節較輕,可以做量刑處理,定罪和量刑是兩個不同的環節,如果犯罪實施人滿足某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則需要按照騙取貸款罪來進行量刑,量刑與犯罪情節有緊密的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