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造導入資金;
2.編造引進項目等虛假理由;
3.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4.使用虛假證明文件;
5、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6、使用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重復擔保;
7.先借後還,以欺詐手段拒絕還款;
8.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
壹、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
1,主觀要素不同。這是區分兩罪的關鍵。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采用非法手段獲取貸款,且有歸還意願。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占有。
2.兩罪的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不同。騙取貸款罪的情節標準是多次騙取貸款或者其他情形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但貸款詐騙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構成了,對情節的規定是加重處罰。
界定這兩個罪名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還包括非法占有貸款。騙取貸款罪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獲取貸款,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人的主觀因素復雜多變,處於思考階段。它們是看不見的,摸不著的,所以很難判斷它們的主觀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動,行動反映意識。
二、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騙取貸款罪的構成:
(1)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
(2)主語要素:主語是壹般主語;
(3)客觀要件:客觀上是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4)客體要件:客體是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5-1條: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任何人。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