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且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受人個人名下,就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還款部分和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共同承擔。
實踐中,夫妻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後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且共同還款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相應的抵押貸款也應為其個人債務。婚後另壹方配偶參與還清貸款,不改變該房屋作為其個人財產的性質。即使房屋所有權證是婚後取得的,也不代表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屋所有權證雖然是婚後取得的,但財產權益是在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後取得的。也就是說,婚後財產權利的取得是以婚前債權為基礎的。所以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子還是個人財產,剩下的沒還的債務是個人債務。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夫妻壹方落戶的部分,予以相應補償。
但如果雙方對婚後財產歸屬作出書面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比如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可以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歸屬問題的新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產權登記有對方的名字,對方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分的時候,不壹定是壹半。關於分割,從協議有約定,沒有約定。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地產的貢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壹方補償。
簡而言之,如果壹方婚前貸款買房,夫妻共同還貸,將這類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壹方個人財產是不公平的。這種房產實際上是婚前屬於個人財產的房子首付和婚後屬於共同財產的已付房款的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