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收費見下圖。(特別是第15條)
丁原借記卡章程
第壹條丁原借記卡(分為商務卡和個人卡)是由江蘇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發行的綜合性電子支付工具,具有現金存取(商務卡除外)、轉賬結算、購物消費、查詢等多重功能。使用借記卡時,丁原在線操作,實時入賬,先存後取,無透支功能。
第二條丁原借記卡委托發行,由基層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委托江蘇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統壹發行,各委托單位為發卡機構。
第三條凡在委托單位轄區內營業網點開立基本賬戶的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均可在委托單位轄區內營業網點申請丁原借記卡,無需擔保。
第四條單位卡由指定人持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指定申請。個人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原則上不得代本人辦理。申請人在申請丁原借記卡時,應如實填寫申請表,經確認後,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銀行卡。發卡機構有責任對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保密。
第五條丁原借記卡單位卡初始存款金額為65,438元+0,000元,賬戶內資金全部從基本賬戶轉出存入,單位卡不存現金。單位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資金的結算。單筆交易超過規定起點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丁原借記卡個人卡初始存款金額為人民幣65,438+0元,可隨時續存。賬戶內的資金僅存入其持有的現金或由其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轉出。卡內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征收利息所得稅。
第七條持卡人可通過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境內外ATM(含ATM、CDM等現金自助設備,下同)、電話銀行(96008)、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境內外帶有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金融交易。
第八條丁原借記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持卡人應承擔因出租或出借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公司卡持卡人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由開戶單位出具變更持卡人證明,並及時到原發卡網點辦理變更手續,在此之前發生的損失由開戶單位承擔。
第九條持卡人應妥善保管丁原借記卡密碼,防止泄露。凡輸入密碼與系統密碼壹致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或其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發卡機構為持卡人根據密碼辦理交易而生成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交易的有效憑證。因不慎泄露密碼而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
第十條持卡人連續三次輸入密碼錯誤的,發卡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賬戶進行鎖定,持卡人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管轄範圍內的網點申請解鎖。持卡人如忘記卡片密碼,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密碼掛失。
第十壹條持卡人如不慎遺失丁原借記卡,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96008)口頭掛失或在原發卡機構書面掛失。持卡人應在口頭掛失後5日內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否則口頭掛失自動失效。掛失程序完成後立即生效,掛失前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辦完書面掛失手續7天後,持卡人才能拿到新卡。原則上不允許委托他人辦理掛失手續。
第十二條丁原借記卡被ATM機吞卡的,持卡人應及時聯系ATM機所屬營業機構,並在規定期限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機構辦理領取手續。逾期不領取的,由吞卡單位負責註銷該卡。
第十三條丁原借記卡損壞需更換的,持卡人應持丁原借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申請新卡,並按規定繳納工本費。
第十四條持卡人需要銷戶丁原借記卡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原發卡網點提出書面申請,結清余額,交回丁原借記卡。公司卡註銷時,卡賬戶內的資金將轉入其基本賬戶。
第十五條持卡人跨行、跨地區(發卡城市以外)取款必須按規定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由發卡機構直接從持卡人賬戶中扣除。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上取款的每日累計限額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持卡人變更相關信息時,必須及時、如實向發卡機構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否則持卡人將承擔因信息變更而引起的壹切責任。
第十七條持卡人在辦理業務時,如有不服,有權向發卡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持卡人對交易記錄有疑問的,有權要求發卡機構查詢其卡內的賬戶余額、交易明細等信息,發卡機構應當根據在銀行的記錄保全為持卡人提供此項服務。
第十八條丁原借記卡屬於發卡機構。持卡人違反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資格,收回丁原借記卡,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丁原借記卡停止使用後,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對虛假掛失、偽造或變造丁原借記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丁原借記卡、冒用他人丁原借記卡騙取財物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發卡機構有權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詢、凍結和扣劃持卡人的丁原借記卡賬戶。
在本段中編輯《丁原借記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江蘇省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江蘇省農村信用社)借記卡業務管理,促進借記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丁原借記卡”是由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發行的帶有“丁原”統壹品牌標識的借記卡。發卡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受理丁原借記卡業務的營業網點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丁原借記卡是人民幣銀聯標準卡,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
第四條丁原借記卡是具有現金存取(商務卡除外)、轉賬結算、購物查詢等多種功能的綜合電子支付工具。用於網上操作,實時入賬,先存後取,無透支功能。
第五條丁原借記卡是壹卡多戶的個人卡,可同時開立活期賬戶、定期賬戶和專用賬戶。丁原借記卡公司卡只能開立壹個活期主賬戶。
第六條所有發卡機構開辦丁原借記卡業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建立集中式綜合業務計算機網絡系統;
(三)在省聯社信息結算中心資金結算部開立結算賬戶;
(四)設立專門的銀行卡業務機構,配備壹定數量素質高、責任心強、具備相關業務知識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壹章賬戶和交易管理
第七條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經營效益及信譽良好的單位,均可在發卡機構轄內營業網點申領丁原借記卡及附屬卡,無需擔保。
受理丁原借記卡申請的網點為丁原借記卡發卡網點,負責對申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和保密。
第八條個人卡賬戶管理
(壹)個人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戶口本、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及其他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實名制保存要求的身份證件。個人卡開戶原則上不得代其辦理。
(2)個人卡初始存款金額為1元人民幣,可隨時續存。賬戶內的資金只存入個人卡持有的現金或以其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轉存。
第九條單位卡賬戶管理
(壹)單位卡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授權指定,指定人可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經發卡機構確認後,發放合格卡。單位卡持卡人應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申請人可同時指定多名持卡人,持卡人用卡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由申請人負責。
(2)單位卡初始存款金額為65,438元+0,000元,賬戶內資金全部從基本賬戶轉出存入,單位卡內不存現金。單位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費用的支付結算。單筆交易超過規定起點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丁原借記卡個人信用卡專用賬戶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發放貸款、個人現金存款和轉賬存款。專項貸款賬戶具有壹次性授信、循環貸款、專款專用的特點。專戶資金只能用於定向轉賬和指定商戶消費,不宜套現。
第十壹條批量發卡的客戶,初始密碼采用密碼信封傳輸,並提醒客戶在收卡後立即更換密碼。
第十二條丁原借記卡憑密碼使用,持卡人賬戶實時入賬。簽名僅作為持卡人認可交易的輔助措施,不作為風險責任劃分的依據。
第十三條櫃臺交易管理
丁原借記卡持卡人可在銀行網點櫃臺辦理現金存取款(單位卡除外)、轉賬等交易,具體操作參照《江蘇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櫃臺操作流程(試行)》辦理。大額交易還必須按照《反洗錢法》、《大額和可疑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和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電子銀行交易管理
丁原借記卡電子銀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動櫃員機(含ATM、CDM等現金自助設備,下同)、POS終端、轉賬電話、自助查詢終端、網上銀行、網上支付、手機銀行、電話銀行(96008)、短信銀行。發卡機構應根據各類電子銀行交易渠道的相關規定和操作流程,為申請開通相應電子銀行服務的持卡人辦理開通手續。
第十五條持卡人可在發卡機構轄內的網點和特約單位辦理收付業務,操作可參照轉賬交易辦理,也可按照約定委托發卡機構辦理收付業務。發卡機構通過丁原借記卡辦理的代理業務不得為協議單位和持卡人墊付資金。
第十六條發卡機構不向持卡人發送對賬單。持卡人可通過發卡網點櫃臺、自助櫃員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96008)等渠道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明細等信息。持卡人對賬戶余額或交易明細有異議的,發卡機構應根據交易記錄回復持卡人。
第二章掛失、止付、換卡和凍結管理
第十七條掛失管理
(1)口頭掛失
如果丁原借記卡被盜或丟失,持卡人可通過網點、電話銀行(96008)、網上銀行等渠道進行口頭掛失。掛失前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口頭掛失的有效期為5天,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在口頭掛失後5天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否則口頭掛失自動失效。
(2)書面掛失
若丁原借記卡被盜或遺失,持卡人可在5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代理人到原發卡網點進行書面掛失,直接或口頭掛失。持卡人申請書面掛失時,應填寫《掛失申請書》。經辦人員經認真審核,確認掛失申請內容完整且與開卡信息壹致後,為持卡人辦理書面掛失。發卡網點受理掛失時,必須登記掛失登記簿備查。
(3)掛失密碼
持卡人如忘記密碼,須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密碼掛失。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身份後,應立即重置密碼。
(四)取消掛失
持卡人掛失後發現原卡,但尚未換領新卡的,可以申請註銷掛失。取消口頭掛失可通過網點、電話銀行(96008)等渠道辦理;書面掛失的註銷,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掛失申請書回執和有效身份證件(代理人須持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辦理註銷掛失時,必須填寫註銷掛失申請表,原卡經出卡網點受理後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止付管理
(1)持卡人掛失後,發卡機構將停止支付掛失卡。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請單位卡止付時,發卡機構可對其卡進行止付。
(三)持卡人通過ATM、自助查詢終端連續3次輸入錯誤交易密碼,通過櫃臺、ATM、自助查詢終端等渠道連續5次輸入錯誤交易密碼的,發卡機構有權鎖定並停止丁原借記卡的支付。
(4)當止付原因不再存在時,發卡機構可憑相關書面通知取消止付,已被取消的丁原借記卡可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換卡管理
(1)丁原借記卡書面掛失後,持卡人可持掛失申請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填寫換卡申請表,領取新卡。
(2)如卡片損壞,持卡人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新卡。
(3)公司卡持卡人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由開戶單位出具變更持卡人證明,並及時到原發卡機構辦理換卡手續,在此之前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由開戶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凍結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凍結持卡人賬戶。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需要凍結持卡人賬戶的,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因查辦經濟犯罪案件需要凍結持卡人賬戶的,須提供《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本人工作證或公務證明,經行長(主任)簽字後方可執行。受理凍結時,經辦人員應嚴格核對《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的內容,如有不符,應予以退回。凍結期不得超過6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決定由凍結單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繼續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凍結期間需要解凍的,以確定凍結單位的《存款解凍通知書》為準,不得自行解凍,具體執行相關規定。
第三章銷戶管理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卡機構可以為持卡人銷戶:
(1)持卡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密碼交回丁原借記卡,並要求註銷其丁原借記卡賬戶;
(2)持卡人書面掛失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要求註銷其丁原借記卡賬戶;
(3)個人持卡人死亡或失蹤的,可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銷戶;
(四)單位卡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書面申請註銷。
第二十二條持卡人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丁原借記卡到原發卡網點,填寫銷戶申請表,並交回卡。
持卡人委托代理人代為銷戶的,須持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書面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辦理。
(1)附屬卡退卡,取消對應關聯賬戶的關聯關系。
(2)個人持有已貼現主卡的,必須先註銷其申請的附屬卡,再註銷主卡中的其他賬戶(主賬戶除外),最後註銷與對應主賬戶的關系。
(3)個人註銷非折疊主卡的卡,必須先註銷其申請的附屬卡,再註銷主卡中的其他賬戶(主賬戶除外),最後註銷與對應主賬戶的關聯關系,同時結清主賬戶余額,再註銷對應主賬戶。
(4)公司卡主卡註銷卡,必須先註銷其申請的附屬卡,然後註銷主卡的卡,註銷對應主賬戶的關系,結清主賬戶余額,註銷對應主賬戶的賬戶,主賬戶余額(連同利息)轉入基本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三條丁原借記卡個人賬戶在卡卡時壹般不允許銷戶。銷戶必須在賬戶余額結清並經開卡網點負責人授權後進行。
第四章卡片管理
第二十四條丁原借記卡作為重要空白憑證,納入表外賬戶,以壹卡壹元為記賬單位,實行“統壹印制、專項管理、入庫”。每個營業日終,管理人員要認真清點各種卡的使用和余額,做到總分壹致、賬實壹致、賬賬相符。
第二十五條空白卡管理
(1)各制卡單位收到空白卡後,應立即清點並辦理登記入庫手續,將廠家發票裝訂成當日傳票的附件,按卡種建立臺賬,及時登記重要空白憑證,詳細記錄入庫明細。
(2)領取空白卡,打卡員必須根據非制卡單位向轄內制卡單位申報的制卡計劃或轄內營業網點的領取計劃,填寫重要空白憑證領取單壹式兩份,向空白卡管理員領取卡片。
第二十六條已發卡未發卡的管理
(1)打卡後,打卡員將打卡單連同卡壹起交給發卡方。發卡機構核對無誤後,記賬員將未登記的卡片按卡種進行登記,重要空白憑證記賬出表,卡片入庫保管。
(2)非制卡單位從尚未發行的制卡單位領取卡片時,必須由財務負責人(兩人)領取,不得委托他人辦理。接收單位必須填寫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壹式兩份(附其聲明的空白卡領用計劃)並加蓋公章。收卡人員(雙人)收卡後,必須核對卡數並簽名。制卡單位記賬員收到非制卡單位的未記名卡登記簿後,應立即進行登記,並將重要空白憑證的核算記入資產負債表外。非制卡單位收卡人員收到卡片後,應立即與相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並於當日在登記簿上登記卡片。
(3)到營業網點領卡,必須填寫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並蓋章,由業務人員(兩人)到卡管部領取。營業網點的業務人員收到卡後,必須核對卡數並簽字。業務人員將卡帶回網點後,應立即與相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並於當日在登記簿上登記。
第二十七條作廢卡的管理
(壹)作廢卡保管
回收無效卡時,需要偷工減料或打孔(破壞磁條信息)。用機器打孔作廢卡時,打孔員必須確認每張作廢卡要在同壹天打孔,然後和作廢卡保管員壹起偷工減料或打孔。營業日終,將所有作廢卡清單復印後交作廢卡保管員保管,並登記《丁原借記卡作廢登記簿》,註明日期、作廢原因、作廢卡號(卡號不清為空)及數量,同時記錄表外科目。
(2)銷毀作廢卡
作廢卡的銷毀方法如下:
1,與丁原借記卡銷戶登記簿核對後才能銷毀作廢卡的實際數量;
2.作廢卡的銷毀由發卡機構卡管部負責人申請,本行行長(主任)批準,指定人員(卡管部、會計、審計、監察、安全等部門)負責銷毀;
3.作廢的卡片要定期銷毀。銷毀時,應仔細清點和檢查,以防丟失。銷毀後,銷毀人員和銷售監督人員應在作廢卡清單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八條檢查和監督
(1)移交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人員時,必須在有關領導的監督下交接重要空白憑證並逐項登記,核對記錄相關賬表,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二)堅持查庫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法,業務主管每月至少檢查壹次空白卡。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丁原借記卡暫不設定有效期,發卡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自行決定是否收取年費、開卡(包括換卡和補卡)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發卡機構為持卡人辦理丁原借記卡密碼掛失和卡掛失時,可根據業務類型收取費用。
第三十壹條丁原借記卡持卡人在辦理存取款、轉賬等業務時,應支付相應的手續費,由發卡機構從持卡人賬戶中直接扣收,手續費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