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壹項重要業務活動,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規定了壹系列必須遵守的規則,如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等等。行為人違反有關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容易造成貸款本息的無法收回,影響貸款的安全性,同時也使貸款得不到有效使用,使國家的信貸計劃不能很好地貫徹執行,因而這種行為使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受到嚴重侵犯。本罪的對象是貸款。所謂貸款,是指貸款人 (我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幣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如果向關系人發放的不是貸款,則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商業銀行與關系人之間存在著的上述內部牽連關系,為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嚴格地講,關系人作為市場經濟的平等主體,同樣有權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但關系人所處的地位畢竟不同於壹般借款人,因此,為了防止商業銀行對關系人貸款時出現特殊的優待,甚至嚴重違反貸款制度的規定發放“人情貸款”,就必須加強對關系人貸款的管理,正確處理好商業銀行與關系人之間的關系。從規定的精神看,法律是將關系人與壹般借款人均視為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申請貸款時壹律按有關貸款的法律規定辦理。如果說有什麽特殊的話,那就是關系人依法不能獲得商業銀行的信用貸款。這也是維持社會公眾對商業銀行信任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