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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貸款的農村信用社貸款的特點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壹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壹)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用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

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

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

4.繹有關部門批準從事手工業、商業,運輸、建築、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聯合體。除此以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用社還可以對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與之交叉發放貸款。當然,由於信用社的性質決定其貸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它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貸款經營的靈活性信用社貸款經營的靈活性,是指信用社在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計劃指導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則獨立自主地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作用,誘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

1.貸款範圍和用途上的靈活性。

信用社發放貸款的用途和範圍是在保證農業生產所需資金的前提下,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根據自己的資金力量確定“資金使用序例”,即:先種養業,其他農業,後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業、社員生活和其他工商業。在自身資金實力可能的情況下,只要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生產和經營的項目,確能實現預期經濟效益歸還貸款者,信用社均可以發放貸款支持。

2.自有資金比例和貸款期限,可以適當靈活。

信用社發放貸款,在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貸款原則、確保經濟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條件下,對於使用貸款客戶的自有資金比例可以適當放寬。對流動資金貸款,按企業定額流動資產計算,自有流動比例只要不低於30%;固定資金貸款,按項目投資總額計算,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50%即可。對農業發展項目,上述兩項比例還可以適當降低。在貸款期限上,可長可短,流動資金貸款以最長不超過兩年為限,固定資金貸款以最長不超過8年為限。

3.在貸款手續上適當靈活。具體內容見“信用社貸款發放與收回”。

4.貸款利率確定靈活。

信用社貸款利率實行浮動,即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浮動幅度內,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根據貸款對象、貸款種類、經濟效益大小、期限的長短、信用的好壞確定是否浮動和浮動多少。現行政策規定,信用社各項貸款上浮的幅度不超過銀行同檔次基準利率的60%。

(三)貸款投向的區域性由於信用社是由壹定區域內的農民群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入股建立起來的合作金融組織,因而就決定了服務範圍必須保證本區域內農民生產、生活方面的資金需要,支持本區域內經濟的發展。此外,由於信貸經營是貨幣運動的壹種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壹定利率、歸還期限等條件,將貨幣資金提供給客戶的壹種借貸活動,是社會資金再分配的過程,因此,它必須受到本區域內的經濟條件、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質等因素的制約,從而使信用社貸款資金運動帶有明顯的區域性特點。

信用社在資金有余的情況下,可以以各種形式對本區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貸款或拆借資金。但它畢竟首先保證本區域內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當然,隨著商品經濟和橫向聯合經濟的發展,信用社信貸資金實力不斷增強,信用社貸款的區域性將會逐漸淡化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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