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農民為了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造,自願聯合起來,把自己的全部生產資料(土地、大農具、耕畜)歸集體所有,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壹種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有其獨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質。
二、農村信用社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和信托貸款有很大的區別。銀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也就是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托貸款個性化色彩濃厚,區別對待。信托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收益匹配靈活、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的靈活放款。
2.信托貸款和信托投資相互結合、相互轉化,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托資金,在風險和收益的結合中爭取最大的平衡。
3.信托公司在發放信托貸款時,往往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對擔保、貸款、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進行限制,以實時掌握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存在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征。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來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和風險程度,但並沒有對企業管理產生積極主動的影響,其懲罰措施更具威懾力,影響力較小,往往效果不佳。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是壹把雙刃劍,很容易導致多家銀行同時催收貸款,或者讓借款人操作更加困難。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資的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進行直接股權投資,又可以增強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收益率高,信托公司既能保證貸款安全,又能分享企業的資本增值收益。如果未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回報率會更高。部分信托公司推出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混合融資,兼顧各種應用的收益。
5.信托貸款和投資具有轉化的特征。信托公司投資階段性信托時,會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份的方式為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化為債權融資。既可以委派董事作為股東參與經營決策,又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由第三方為回購義務提供擔保,拓展了債務償還的擔保渠道。
6.除股權外,信托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讓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並向企業提供融資,或者以擔保信托的形式為信托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轉讓缺乏擔保制度的情況下取得了良好的擔保效果,也避免了擔保制度所否認的流動性、抵押性等弊端。這些靈活的組合應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註入了新元素。由於直接投資的限制,銀行在運用有貸款債權的存款資金時,無法積極配合運用產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