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無力償還分為兩種不同情況: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法清償,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後投入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債權人就拿多少。
第二,借款人無力償還擔保人怎麽辦?
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借款人追償。但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只有在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向對方索要。
第三,貸款擔保人無力償還怎麽辦
《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力償還或者拒絕償還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即保證人)追償,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力償還,銀行會以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銷。包括貴重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等。
四。保證責任的承擔
當保證人無力償還時,應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壹般擔保:
(1)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在數量、價格、幣種、利率等方面進行了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債務減少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3)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實際還款金額大於主債權範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保證人無力償還壹般保證責任時,可以以保證人的財產作為抵銷價值,抵銷價值的範圍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
2.連帶保證: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就同壹債務分別向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或者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的順序和優先權沒有限制。債權人不得詢問債務人是否有實際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能力。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增加了保證人的負擔,但更有利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的內部關系而言,每個債務人可以根據約定或者根據過錯承擔責任。擔保人承擔債權人的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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