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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農村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從我國農村金融消費現狀來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但增長快,農村金融消費相對滯後。目前農村居民的金融消費主要是建房、子女教育、結婚等累積性消費。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提供小額生產性貸款。除了助學貸款,在城市廣泛開展的個人住房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在農村相對較淺。在農村金融市場上,信貸、證券、保險產品沒有形成相互結合、相互補充的發展局面。近年來,國家實施了壹系列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貨幣和稅收政策。農村居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農村消費市場日益活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的經濟生活與金融機構的聯系越來越緊密。購買金融產品,接受各種金融服務,已經成為相當壹部分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費之壹。然而,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農村居民的消費水平壹直落後於城市。由於供求結構、宏觀環境和法律制度等原因,農村金融消費發展速度有待進壹步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待不斷加強。第壹個問題是農村金融消費者的受教育權。表現在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識,缺乏獲取金融資源的能力。目前,政府、社會教育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沒有系統地開展對農村消費者的教育,現代金融知識和理念在農村的傳播處於自發狀態。農村居民的金融知識主要局限於銀行業,對證券、保險等知之甚少。對於銀行業務,大多數農村居民只知道存款和貸款等傳統業務,但他們基本上不知道新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更不用說具體的實際應用。二是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表現在交易信息不透明,金融消費權益意識不足。知情權(獲得金融機構真實信息的權利)分為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知情權、對交易流程的知情權和對監管政策的知情權。例如,投訴和糾紛集中在銀行收費上,壹些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不足。農村居民在辦理業務前很難知道具體的收費項目和金額,有時他們根本不知道他們的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犯,更不用說維護他們的權益。三是農村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問題。表現為市場競爭不充分和信用歧視。實踐中,金融機構多采用預印格式保險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確定與消費者的法律關系。農村金融消費者由於法律知識有限,很多時候無法判斷其中是否存在不公平或欺詐條款,容易受到侵害。此外,許多金融機構限制消費貸款客戶的職業身份,農村居民通常沒有資格申請消費貸款,因此農村居民公平獲得貸款的權利空間受到擠壓。第四,農村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保障。主要在財產權上,人身安全受侵犯較少。財產安全權是指金融資產安全權,即金融機構有保障金融消費者存款、信用卡等資產安全的義務,如儲戶存款被冒名頂替、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拋售等,都是對農村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的侵犯。因為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壹般安全性較高,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較少。第五,農村金融消費者損害賠償權問題。主要表現為投訴無門,難以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損害賠償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因非自身故意或過失而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時,向金融經營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權利是金融消費者安全權的應有之義和自然合理的延伸。只有這壹權利最終得以實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實踐中,農村金融消費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薄弱。壹旦發生糾紛,往往投訴難、舉證難,難以通過法律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策建議必須堅持教育為先,大力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在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中,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主要原因是金融消費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識,對金融從業人員的宣傳和交易風險評估缺乏準確判斷,容易陷入金融陷阱,遭遇金融詐騙。因此,要提高農村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水平,最根本的辦法就是深入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讓消費者了解自己的權利,了解如何實現自己的權利,以及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獲得救濟。因此,金融機構應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營業場所,向鄉鎮農戶和小企業主普及相關金融知識,不斷提高農村居民的金融風險意識,從而提升自身形象和聲譽,增強消費者對銀行產品和服務的信心。必須堅持制度導向,構建完善的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體系,兼顧金融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但“金融消費”無論是外在表現還是本質特征都明顯不同於壹般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能否完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仍有爭議。雖然《銀行監管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都在原則上提到要保護或維護存款人、投資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規範設計上並沒有對金融消費及其權益做出明確規定,無法為處於弱勢地位的金融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壹些相關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如《人民幣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雖然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但在雙方權益分配、保護措施、侵權救濟等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制定壹部系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勢在必行,有必要對農村金融消費者面臨的法律問題做出明確回應。我們必須堅持責任明確,明確農村金融消費者的主管機構和保護制度。與審慎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相比,中國人民銀行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的優勢在於其權威性、專業性和中立性,既能承擔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整體框架設計,又能為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改革打下堅實基礎。具體到農村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金融消費者保護既是宏觀的,也是微觀的。就微觀而言,金融消費者保護表現在無數案例中。與其他監管部門相比,人民銀行在網點數量和人員數量上具有絕對優勢,便於引導金融消費者依法維權和監督指導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農村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壹項系統工程。構建完善的農村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需要充分發揮工商、教育、司法等部門、金融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民間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共同努力。要堅持略有側重,重視對經濟欠發達農村和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我國中西部廣大農村地區金融業發展滯後,“金融抑制”問題較為突出,金融資本外流問題嚴重,制約了當地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於向欠發達農村地區和弱勢群體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服務範圍廣、投入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金融機構落實支持貧困農村地區和弱勢群體政策的積極性不高,政策難以完全落實。對此,金融機構應進壹步增強社會責任意識,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開發專門的服務產品,努力擴大對欠發達農村地區和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保障和促進更多的農村和農村居民獲得平等的金融服務,共同發展致富。要堅持率先實踐,努力提升機構金融服務水平。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內化為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中國人民銀行渭南中心支行實行“十項制度”保護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更多相關精彩圖片,請訪問“國家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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