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面談,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個人假借不法分子之名套取銀行貸款,或者防止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挪用,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個人貸款辦法》的核心內容。《個人貸款辦法》明確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以貸款人委托支付方式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即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還要求貸款人在發放貸款資金前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明細進行記錄。
《個人貸款辦法》中關於貸款人采取委托付款方式的例外情況主要包括:壹是借款人無法提前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二是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經貸款人同意,上述個人貸款可由借款人自主支付。此外,考慮到個體戶貸款與個人消費貸款在實踐中存在壹些差異,個體戶通常不會提前確定交易對象,在商品生產和交易過程中現收現付。對此,《個人貸款辦法》作出如下特別規定:壹是明確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生產經營個人貸款且金額超過50萬元的,可根據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這壹規定可以滿足農村經濟和個體商戶的實際發展需要。《個人貸款辦法》中對貸款流程做出的壹些監管要求,並沒有提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同時,《個人貸款辦法》中提出的貸款人委托付款的管理理念,已成為當前廣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是當前做法的制度化。所以不會影響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此外,《個人貸款辦法》對貸款人在壹些特殊情況下的委托付款做了壹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戶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不受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個貸辦法》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帶來困擾,相反,其部分條款也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貸款人應當將未獲批準的個貸申請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和公示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總之,通過對個貸業務的規範管理,可以進壹步鞏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管理的良好基礎,為個貸業務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貸款新規起草過程中,多方征求意見,反復論證討論修改,充分考慮國內外做法和各方意見。特別是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準等相關規定時,在綜合考慮借款人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新的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借款人正常的資金需求,及時有效地支付貸款資金,減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節約借款人的財務成本。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從單個業務的角度來看可能會增加壹些環節的運營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降低,整體貸款質量會得到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會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