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格。縣失業保險部門會同縣扶貧部門,憑借款人建檔立卡進行農村貧困人口身份認定,縣扶貧部門蓋章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由縣失業保險部門將《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申請表》轉到縣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縣擔保中心)。
3.調查和審查。縣擔保中心收到《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格申請表》後,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補充相關資料;材料齊全的,由縣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聯合調查審核,對借款人身份、資信、貸款用途等進行科學評估,並制定擔保和貸款意見。
4.擔保和借貸。對需要發放的貸款,由縣擔保中心履行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按規定程序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應當堅持扶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查,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管理人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的社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