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指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銀行;
借款人是向委托人申請貸款的個人;
保險人是指承保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指借款人或為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第三方;
抵押權人是指受托人;
出質人是指借款人或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第三方;
質權人是指受托人。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五條按照《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繳存公積金半年以上的職工,在本市購買或大修自有住房的資金不足時,可以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第六條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購買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證明;
(3)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在受托人處開立住房存款賬戶,存入相當於所購住房總價款30%以上的存款;
(四)同意抵押受托機構認可的房屋或證券。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根據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以下相應文件和資料:
(壹)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收入證明;
(三)依法簽訂的房屋購買合同或有效文件;
(四)產權證明或權屬證明、質押清單和評估證明;
(五)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證明及相關材料。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條公積金貸款在歸還公積金貸款前,每戶限貸壹筆。每筆貸款金額在購房款的70%以內,且不能超過當年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最高貸款限額。第九條貸款期限根據貸款金額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對於即將達到退休年齡的借款人,貸款期限可計算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第十條用公積金發放的貸款利率不分期限和檔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貸款利率在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兩個百分點。貸款期間,如遇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貸款利率相應調整。第四章貸款的處理第十壹條受托人辦理貸款業務,應當嚴格遵守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第十二條貸款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借款人向委托人領取《南昌市職工住房抵押貸款申請表》,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填寫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初審。
(2)經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可向受托機構申請貸款。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向受托人提供第七條所列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以及經委托人審核的初審表。
(3)受托人符合貸款條件的,按以下順序辦理相關手續: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2)受托人應對借款合同進行公證;
(3)采取房屋抵押的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④借款人與委托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⑤如采用住房抵押,借款人應按照《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規定》辦理抵押住房保險。
6.借款合同生效。
(4)借款合同生效後,受托人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受托人處開立的住房存款賬戶,貸款利息自貸款劃入借款人賬戶之日起計算。第五章貸款的償還和回收第十三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
償還貸款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等額月還貸貸款本金×月利率
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金×月利率+ -。
(1+月利率){上標12×貸款期限}-1第十四條貸款由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按月償還,也可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單位按月代扣本人工資用於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