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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學的助學貸款在哪裏辦理?

南昌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國家助學貸款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 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474〕號),結合我校實際,本著“方便貸款、防範風險”的原則,特制定本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采用無抵押(信用)助學貸款,學校不為在校學生貸款提供擔保。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在高等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貸款人是指經辦銀行在高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分行。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四條為保證我校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南昌大學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辦)是學校助學貸款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貫徹落實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指導、管理和協調各學院、各樓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科技學院和* * *青年學院是獨立學院。他們要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成立專門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對自己的工作負責,獨立開展工作,並接受校助學貸款辦公室的指導。第五條校貸辦根據江西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核定的貸款申請額度,結合各學院、樓貧困生實際情況和借款學生違約情況,負責確定各學院、樓學生處的具體貸款額度;負責申請貸款學生的資格審查和資料審核,並將審核後的助學貸款申請材料提交經辦銀行;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統計並提供學生的變動情況(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學、退學等情況。)和實際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省級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其他相關事宜。第六條各學院、各樓要有分管領導,指定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的特聘教師,負責對本學院、本樓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摸底調查,建立貧困生動態管理檔案,上報校助貸辦,建立全校貧困生檔案數據庫;在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下達的貸款額度內,對學院和樓棟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嚴格資格審查,將符合條件的學生完整資料按規定提交給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做好學院和樓棟借款學生的貸後跟蹤管理和催收工作,向學校提供日常表現(德、智、體等。)和家庭經濟變化的時間;其他與辦理助學貸款有關的事項。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七條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我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第八條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我校學生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國國籍和中國居民身份證;2.本人已取得學籍,為全日制本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5、努力學習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6.由於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賺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第四章貸款申請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壹次性申請、壹次性授信、年審、年付,並加強貸後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只是為了支付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申請的貸款金額應為學生在校期間所需貸款總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第十條我省國家助學貸款承辦銀行成立後,學校與承辦銀行簽訂銀校合作協議,貸款采取生源地貸款和校本貸款兩種方式。江西省的學生將獲得生源地貸款,其他省份的學生將獲得學校貸款。第十壹條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每年以文件形式通知貸款申請工作安排,由借款學生向所在院校、樓宇提出申請,辦理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等相關手續,並如實填報。各學院、各樓學生處要對通過班主任申請的學生進行民主班評議,並指定專人調查情況,填寫助學貸款調查表,對調查通過的學生進行公示,最後將確認名單上報校貸辦,並將初審通過的學生申請材料送校貸辦。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助學貸款必須提交以下材料,並審核原件:(1)銀行要求的材料:1;外省學生所在學校貸款:(1)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信息表;(2)借款人父母的擔保書;(3)借款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滿18周歲的應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及同意借款的書面證明)和學生證復印件(新生提供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4)父母戶口簿(卡)或身份證復印件(加蓋證明與原件壹致的派出所公章);(5)兩位見證人(我校兩位在職教師或借款人壹位在職教師和壹位同學)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6)《南昌大學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父母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關於借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原件);(七)兩名證人的承諾書;(8)借款人簽署的在南昌經辦銀行開立的還款賬戶(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九)經辦銀行指定的其他材料。2.江西省學生生源地貸款(1)《江西省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2)借款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18周歲以下的應提供其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及同意貸款的書面證明)和學生證復印件(新生提供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3)證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4)《南昌大學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借款學生父母戶籍在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兩級的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原件);(5)借款人父母和見證人的聯系方式;(6)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七)經辦銀行指定的其他材料。(2)南昌大學學生信用檔案材料1,南昌大學國家助學貸款信用檔案表;2.本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全部用A4或16南昌大學信紙書寫,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書寫,簡明扼要,不得塗改);3.南昌大學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問卷。第五章貸款審批第十三條外省學生所在學校貸款審批程序如下:1。各學院、各樓的貸款校長將以上材料全部收集,由主辦老師審核確認後提交生源地助學貸款辦公室;2、學生貸款辦公室對學校申請匯總後送經辦銀行審核;3.經辦銀行核實確認後,填寫貸款同意通知書,準備貸款學生花名冊;4、助學貸款辦公室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填寫並簽訂貸款合同;5、助學貸款辦公室收集、審核、整理並發送給經辦銀行;6.借款合同經經辦銀行審核簽字後,送至學校。學校將合同發給學生,經辦銀行將貸款劃入學校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第十四條江西省生源地助學貸款審核程序:1。學生按第十二條要求準備好材料後,將材料寄到原居住地經辦銀行;2、經辦銀行審查批準貸款材料;3.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或學生本人授權的家長簽訂借款合同;4、學生填寫貸款證明和《國家助學貸款轉賬授權書》;5.本合同經經辦銀行認可並簽字後,應移交給借款人本人;填好貸款通知書,送到學校;6.經辦銀行將貸款劃入學校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第六章貸款發放第十五條借款人應提供在南昌經辦行開戶的銀行卡號或在經辦行新開銀行卡,作為借款人的還款賬戶或收款賬戶。第十六條貸款批準後,貸款人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將學費、住宿費、生活費貸款統壹劃入學校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第二學年及以後學年,借款人簽署借條後,貸款人將按照上述流程在20個工作日內將學費、住宿費、生活費貸款劃入學校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第十七條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如果是支付學費、住宿費的貸款,由助學貸款辦公室直接辦理沖抵學費、住宿費的手續;生活費貸款的話,校助貸辦會按照壹年10個月,分十個月給借款人撥款。第七章貸款的變更第十八條借款人的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壹般保持不變。如果要中途停貸,必須寫書面申請,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停貸。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額度的,需經學校和貸款人同意後,方可辦理追加貸款的相關手續。第十九條貸款期間,學生出國(境)學習或定居,必須在出國(境)前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轉學的學生必須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才能為其辦理轉學手續;對退學、被開除學籍或死亡的借款人,學校應在其父母還清助學貸款本息後,協助經辦銀行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辦理相應手續。第二十條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如違反經辦銀行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可停止發放貸款,並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第八章貸款貼息第二十壹條國家助學貸款采取貸款學生貸款利息的65,438+000%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由本人支付利息的方式。借款人畢業後支付利息的起始時間為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次月1。借款人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完成學業、休學、退學或被註銷時,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已發放的貸款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起支付利息,並在收到學籍變更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與貸款人簽訂還款確認函。第二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財政部門貼息資金,由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協助經辦銀行到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三條科技學院、* * *青年學院為獨立二級學院的,學院以自有資金全額貼息,貼息資金每年按貸款規模測算核定後納入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助學貸款專項賬戶。第二十四條貼息的具體方式如下:每季度結束後,經辦銀行將學生名單、貸款金額、利率、利息等情況進行統計匯總。銀行實際發放給高校在校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的比例;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系提供給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將貼息資金支付給經辦銀行。第九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二十五條國家助學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10年,最長還款期限不超過畢業後六年。借款學生畢業後65,438+0 ~ 2年開始還款且必須在六年內還清。貸款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應在貸款到期時壹次性還清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的,可采取靈活還本付息的方式。第二十六條借款人畢業離校前,學校組織借款人與貸款人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人可以選擇從畢業後24個月內(即寬限期內)的任意壹個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即借款人只還貸款利息不還貸款本金)。但借款人必須在畢業後24個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並在畢業後6年內還清全部貸款。第二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級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貸款期間,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且貸款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自次年貸款發放日相應日期起,按照調整後的利率檔次執行。第十章貸款的回收、計息和風險補償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的,經辦行對提前歸還部分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收取應付利息以外的任何費用;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按規定計收罰息。第二十九條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在辦理貸款手續時,可以通過借款人在扣款授權書中確認的銀行卡進行異地還款。第三十條借款人可在畢業後1年內向貸款人申請調整還款計劃,包括調整還款方式。第三十壹條借款人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貸款展期(即貸款到期後無法歸還本金,延長還貸時間),並於畢業前30日向原就讀學校提交貸款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和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展期內,根據借款人原學校的隸屬關系,財務部將繼續按照學生實行優惠。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後,累計期限達到新的期限檔次利率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第三十二條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我校招收的本科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學校財務部門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按照全省統壹確定的風險補償比例,省財政承擔50%,學校承擔50%。學校確認經辦銀行當年實際貸款金額後,由校助貸辦辦理。科技學院和* * *青年學院為獨立二級學院,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學院在自有資金中全額承擔。經辦銀行確認學院實際貸款金額後,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統壹辦理。第二章貸款過程中的XI管理第三十三條各學院、樓工辦應當明確助學貸款經辦人和見證人的職責,按照學校要求填寫和審核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以下方式處理:不得申報接收1、定向、委托培養等在職學習形式的研究生;2、不能正常完成規定學制、延長學制或彈性學制的學生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3.對謊報家庭實際收入或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壹經查出,將停止發放貸款,並責令退回已發放的貸款余額,視情況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有騙取貸款等違法行為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4、被學校開除或因其他原因,立即終止貸款,並還清全部貸款金額;5.享受貸款的學生如有吸煙、飲酒等不必要或過度的生活費用,不予受理;6、有其他不誠信行為和不良記錄的,壹經查實,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責令其限期還清已發放的貸款本息。第三十五條各學院、樓學生處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人、工作人員和見證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認真審核貸款學生的資格和材料,不得將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上報學校,不得故意隱瞞或弄虛作假,否則將按工作事故或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或司法機關等相應部門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十二章貸後管理第三十六條助學貸款辦公室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有權配合經辦銀行建立學生個人信用檔案,確保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安全。第三十七條高校和樓棟應實行借款人見證,並督促見證人履行已簽署的助學貸款承諾書上的承諾。借款人在校期間,如見證人調離學校等。,且不能履行見證人承諾,學院或樓辦將在見證人不能履行承諾後20天內重新指定新見證人繼續履行見證人職責,並由借款人簽字後向校貸辦出具書面證明。第三十八條借款人畢業時,學校有關部門組織學生到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可為借款人辦理畢業手續,並將貸款信息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第三十九條借款人畢業後,學校將通知經辦銀行借款人的去向、變動情況和聯系地址;借款人應按照合同要求,及時將單位、聯系地址和還款方式的變更通知貸款人和助學貸款辦公室。第四十條對於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工作單位有義務依法提供關於借款人的證明,並在工作變動時及時告知借款人。第四十壹條對未按約定期限和金額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違約行為記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信貸業務。學校定期向經辦銀行和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證號、專業課、畢業去向、違約情況等信息,並在新聞媒體和全國高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上公布。第十三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南昌大學生源地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發放、貼息和還款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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