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及其新趨勢有著深刻的原因:
(1)多元化借款人。據調查,民間借貸的主體非常復雜,不僅包括農民、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很多企事業單位。壹些民營企業因資金需求量大、難以獲得銀行貸款支持而不得不選擇民間借貸作為融資方式,日益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
(2)出借程序傾向於書面化。以前民間借貸壹般是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保證、擔保、借款金額、還款期限、違約金等等。有的約定貸款金額條款將本金和利息合二為壹,造成利率難以區分。
(3)貸款程序的標準化。民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借貸行為更加謹慎,借貸程序更加規範。大部分借貸活動都有正規的書面文件,有的需要中介機構作為擔保。在壹些地方,經紀人甚至為借貸雙方提供擔保。
(4)職業化。壹些個體工商戶已經進入食利階層。從從事生產經營到只從事資金借貸,逐漸形成壹個“私人銀行”,風險更加集中。
(5)利率居高不下。年利率壹般在15%-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到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6)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壹般是鄰居,甚至是村民。貸方相對熟悉借方。如果借款人需要資金,可以通過中介擔保向出借人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利息,然後簽訂借款協議(合同)獲得所需資金。與銀行貸款相比,這種借貸形式更加靈活,符合農民對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的迫切需求。
(7)理財意識發生了變化。目前存款利率低,其他投資渠道狹窄,閑置資金轉向民間借貸獲取高收益。而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也變得更加理性和規範,從借貸到歸還,都是以合規的方式進行的。
(8)個體經營戶資金需求增加。據調查,孟村縣壹些養殖運輸專業戶的經營成本在2-3萬元左右,流動資金在5000-8萬元左右。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有小額貸款額度。壹般在3000元以下,期限短,滿足不了農民生產經營的需要。所以大部分專業戶不得不私下借貸。
(9)銀行貸款復雜,要求高。
(10)金融機構的集中收縮和信貸權限的全面收繳,使得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使得民間借貸日益活躍。
(11)部分借款人缺乏風險意識,很多是朋友借錢,沒有考慮到存在的風險。
(12)社會信用體系缺失,道德規範尚未形成。現行法律對合同關系和債權人保護不足,失信的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過低,失信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導致惡意欠債時有發生。在某些情況下,借款人在貸款開始時並不打算如期歸還貸款;有的借款人因為生產經營失敗後無法償還巨額債務,幹脆壹走了之;在某些情況下,借款人以高利率改變貸款,以賺取利息差異,只是為了騙取貸款。
(13)法律規範和相應的監督機制有待完善。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判決主要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關於民間借貸的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規範性文件。然而,仍有許多領域需要進壹步明確,這導致民間借貸的安全性降低,風險增加。當政府監管和社會力量無法解決時,就會大量湧入法院。
(14)其他原因。個人在獲得大量征地拆遷補償款後,善加利用,卻選擇賭博來打發時間。表面上看,正常的借貸關系,實質上是賭債或涉賭。有些案件是因婚姻糾紛產生的民間借貸案件。原、被告曾經是夫妻、戀人甚至婚外情。在這類案件中,被告大多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些情況下的虛假訴訟,壹方當事人是夫妻財產,虛構債務事實,試圖通過司法程序確認其虛構債務的存在,從而侵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