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對被告民間借貸辯護的範文。歡迎閱讀。
被告民間借貸抗辯範文1
答:王海,男,漢族,xxxx年月日出生,xxxxxx年出生,現住xxxxxx,電話號碼xxxxxx。
被申請人:馬蘭,女,漢族,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xxx,電話xxxxxx。
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馬蘭向妳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要求被申請人及被告xxx返還借款667000元。被申請人從妳院收到後,認為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壹,合同是相對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
被申請人要求償還借款的主張沒有依據。
xx年XX月,被告xxx因向煤業公司運煤現金流困難,向被申請人借款。考慮到其親屬關系,被申請人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借條。
xx年XX月XX日,被告歸還被申請人借款65438+萬元,被申請人見證了借條後續還款的事實。
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是:借款人?被告馬蘭,借款人?被告xxx。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被申請人顯然只有要求被告還款的權利,被告有向被申請人歸還借款的義務。
作為案外人,被申請人既沒有要求還款的權利,也沒有歸還借款的義務。
事實上,被申請人以簽字蓋章的形式作出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是真實的、有效的、存在的。
但在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提起還款訴訟,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被申請人在借據上的簽名和蓋章不是保證,而是借款事實的見證。
被告將被申請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方式。
本案被告向被申請人出具的借據上,被申請人的簽名和蓋章明顯不屬於任何壹種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
那麽它屬於誰呢?答應嗎?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六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可見,所謂擔保,應該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明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擔保合同成立的形式: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債權人同意;主合同中雖未簽訂擔保條款,但作為保證人簽字或蓋章,合同保證成立。
但從本案來看,被告出具的“借條”,被告是正確的。壹部分,50萬,XX年底還?該事實的簽字蓋章行為不是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的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被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出具擔保或被申請人作為擔保人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被申請人在借條上的簽字蓋章並不是擔保,只是被申請人與被告借款事實的見證。
可以看出,本案中,被申請人既沒有因為向被申請人借款而成為借款人,也沒有因為為被申請人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成為擔保人,本案不存在利益關系。
以及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案件審理的參與人?被告?應該是侵害原告民事權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申請人將被申請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被申請人的簽字和蓋章被申請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失效,被申請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壹步講,就算被申請人簽字蓋章也被被申請人視為?答應嗎?保證期間也已到期,被申請人將被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
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本案中,被申請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到期日為xx年7月底,故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xx年7月底至xx年1年底。
但在保證期間,被申請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也未申請仲裁還款,也未向被申請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被免除保證責任。
所以,即使被申請人簽字蓋章作證的行為被被申請人視為?答應嗎?被申請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相信人民法院壹定會支持被申請人的抗辯,駁回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在被申請人馬蘭與被告xxx的借款糾紛中,被申請人既未作出任何借款行為,也未表示任何擔保,不是本案當事人。
同時,即使被申請人簽字打印的行為被被申請人視為?答應嗎?該擔保也已到期,被申請人的擔保責任已被免除。
因此,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維護被申請人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Xxx人民法院
被告:王海
xx年x月XX日
附:1本民事回復復印件。
被告民間借貸辯護範文2
被告:甲
被告:乙
被申請人現就乙訴甲民間借貸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壹、丙的借款行為是履行職務,債務由丁承擔。
c和被申請人都在D名下?新村花園?該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申請人借款(如被申請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和合同的目的是什麽?新村花園?為項目籌集建設資金的行為是履行職責,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2.在這種情況下,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主體、標的金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都發生了變化,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被申請人B於5月3日向C支付現金300萬元,用於丙、A名下的資金?新村花園?項目建設。
但實際履行情況是:5月24日,xx、B將270萬元轉給郭,郭扣款,但未能轉給C及被申請人,因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郭實際上由保證人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債務轉移,未經連帶保證人胡書面同意,被申請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由於該債務已轉讓給郭,未經被申請人書面同意,被申請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申請人主張存在高息貸款情形,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申請人訴請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借款月利息為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5%。計算利息的期間為xx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計418天。
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時間為xx年5月24日,原告起訴日期為2065438+2004年6月20日* * 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低於99萬元,不應受到部分法院的保護。
五、借款合同既約定違約金條款,又約定遲延履行利息條款,被申請人不能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約定的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性質為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的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法定孳息損失,屬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壹部分。
兩者都具有懲罰的性質,不能同時提倡。
綜上所述,被告的訴訟請求毫無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法律的尊嚴。
我在此傳達
十、人民法院
受訪者: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間借貸辯護範文3
被申請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堂北街9號23室。
14號樓5單元
答辯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下:
1.本案的客觀事實是,被申請人需要工程建設資金,工地負責人(另壹被告人王)當時表示可以幫其借款。
××年×月×日,被告王向其叔叔(原告)借款。王將7萬元現金交給被申請人時,被告王要求其出具借條,稱其向原告借款7萬元,但被申請人自始至終未見過原告。這壹切都是被告人王說的。
借款到期後,被告王直接從被申請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並同時出具收據。
並於xx年XX月XX日出具具體的扣款流程及說明。
綜合來看,雖然被告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被告從未與原告有過具體的借款情節。被申請人的所有借款行為均與被告王發生,被申請人向被告王償還借款是合理的。
2.被告王的陳述與事實不符。
本案最後壹次庭審中,被告王稱被申請人出具的借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未兌現,根據被申請人休庭後向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調取的勞動關系確認案,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在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表示借條已兌現。
即被告王已獲得被申請人常海償還和劉借款的全部本息。
並由被告王出具證明,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被申請人無關,則原告的借款應由被告王全額償還並支付利息。
第三,關於興趣。
雖然被申請人在借款期間已足額支付了約定的利息,並歸還了全部本金。
但雙方明確約定借款期間利息為每月4分,明顯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約定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
適用於本案,根據xx年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六個月以內的貸款年利率為6.10%(即月利率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貸款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該借條的利息約定明顯超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屬無效。
那麽本案被申請人已經按照約定實際支付了超額利息,被申請人保留追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實際償還了本案爭議的借款,原告的訴求無實際意義,請法院依法駁回。
哲智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