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催收人員有使用暴力、脅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那麽都是屬於情節嚴重的表現。而若是催收的債務本身就是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那麽因此需要面臨的後果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暴力催收行為,用戶可以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對於不合規的行為需要保留證據進行投訴或者報警處理。
對催收人員的要求如下:
1、債務催收對象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要求,不得騷擾無關人員;
2、從業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時,為恢復與債務人聯系,方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系人進行聯系;
3、在開展債務催收時,催收人員應第壹時間表明所代表機構的名稱,現場催收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及借款資料;
4、催收人員在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溝通時,應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不得采用恐嚇、威脅、辱罵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脅迫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5、催收人員應在恰當時間開展債務催收活動,不得頻繁致電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
6、 催收人員不得向債務人外的其他人員透露債務人負債、逾期、違約等個人信息,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情形除外;
7、場催收人員不得毆打、傷害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不得非法限制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綜上所述,現場催收人員如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發生沖突,應主動報警。 催收人員不得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新增借貸或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催收人員不得冒用行政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的名義開展催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