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高利借貸罪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來認定: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發放信貸資金和利率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放貸為目的,將金融機構的大量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借款人。主觀方面是故意。
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高息借貸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有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高利借貸犯罪違法所得的認定壹般為:壹是高利借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是雖未達到10萬元以上的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息放貸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實施新的高息放貸行為。高息放貸在我國部分地區普遍存在,嚴重破壞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危害很大。以放貸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個人高利放貸,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息放貸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已高息放貸。有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際賺取的利息或要扣除的銀行利息。從上海某檢察日報的壹篇文章來看,說本罪需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實是指高息放貸所得報酬與應付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之間的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