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主要居住地的概念——美國家庭中第壹套和多套住房的概念以及區別對待的政策。
在美國,如果納稅人擁有壹套以上的房屋,則有壹個主要住所(或主要住所)的概念,即每個已婚家庭或單身個人的基本住所,它與其他房屋(如投資租賃房屋、度假公寓等)不同。).
根據美國國稅局稅法中對主要居住地的定義,如果納稅人同時擁有兩套房子,那麽他居住時間相對較長的那套房子就是他的主要居住地。政府允許購房者在納稅時從收入中扣除壹手住房貸款的利息,這相當於給了購房者很大的折扣,而且壹手住房的貸款利率是最低的。
此外,如果納稅人想要出售房屋,他們將需要繳納聯邦資本利得稅。但是,如果這些房屋是壹等房屋,並且戶主在過去五年中至少有兩年住在這些房屋中,出售房屋的利潤對於個人來說低於25萬美元,對於夫婦來說低於50萬美元,則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但是,只有主要住宅可以享受這壹優惠待遇,其他住宅,如投資租賃住房,需要申報資本增值稅。
在納稅人申報主要居住地後,美國稅務局會定期檢查納稅人的電話記錄、賬單支付情況、納稅人是否在居住地區行使了投票權等壹系列可以顯示納稅人是否在該居住地居住過的情況。因此,納稅人很難對其基本住房條件撒謊。
第二,美國住房保障體系——“人人都有機會居住”和“提供負擔得起的住房”
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壹直在針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逐步調整和完善其住房政策。
1,低收入群體住房補貼
聯邦政府將向公共住房管理部門劃撥專項資金,以兩種方式向低收入基層民眾提供住房補貼。壹個是為低收入家庭建造和提供廉價的政府公寓,另壹個是租金補貼。
從65438年到0949年,聯邦政府修訂了《國家住房法》,成立了城市再開發局,授權其拆除老城區和破舊房屋並出售給私人機構進行再開發,並計劃建造大量公共住房,但實施情況並不令人滿意。
1965年,美國通過了1965的《住房和城市發展法》,並設立了與內閣同級的HUD(住房和城市發展部),負責美國大部分住房計劃。同年通過了“租金補貼”計劃,規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出不得超過其收入的20%,其余租金由政府補貼。
1974年頒布的美國住房法第8條取代了原1937年美國住房法第235條和第236條,明確為低收入群體的租金提供信用擔保。20世紀80年代,修訂了第8條,低收入群體占收入的比例逐步提高到25%和30%。
當低收入人群或退休人員看中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時,他們可以同意業主前往FHFA(聯邦住房金融機構)簽署租賃合同。
2.住宅建築的所有權
1986年,美國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規定抵押貸款和消費貸款的利息可以從稅收中抵消。這些法律法規使得住房抵押貸款市場迅速發展。
1990年,小布什政府頒布了《國家經濟適用房法案》,該法案以居者有其屋為主要戰略,實施“希望計劃”,即“人人都有機會居住”,出售公共住房,並將壹些社會服務與住房問題整合在壹起,使居者有其屋成為主要戰略。
美國政府通過建立住宅抵押貸款系統和擔保系統來鼓勵私人住宅建造和購買房屋。除了用抵押貸款利息抵消個人所得稅之外,還有其他房地產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房產稅減免、住房銷售資本利得減免、上文提到的首次購房者低息貸款以及壹手住宅資產增值稅減免。
美國的住房政策提倡“經濟適用房”的概念。根據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的抵押貸款標準,國民抵押貸款應遵循28/36原則,即用於住房供應的貸款不應超過家庭月收入的28%,包括汽車供應、學生貸款和信用卡在內的貸款總額不應超過家庭月收入的36%。
如果超過這個限度,就可以認為是住房負擔過重。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2007年進行的壹項調查,盡管38%的家庭背負的抵押貸款超過其月總收入的30%,但美國中等收入家庭仍有能力購買房屋。而且,由於美國社會保障健全,人們有多余的資金用於其他消費。
3.誰買的房子比第二套多?
調查顯示,2015年美國度假屋銷量較2014年增長57%,共售出1.3萬套度假屋。根據調查,大多數買家是上壹次嬰兒潮出生的壹代人。他們出生於1946至1964之間,已逐漸進入退休期,成為購買度假屋為未來退休做準備的主力軍。將現有房產轉貸以獲得較低的利率可以減少妳的月供或借入更多凈值來購買另壹套房產。
什麽樣的第二套房子最有投資價值?
壹是租金收入高於月供;
第二,房子的位置有很好的環境,所以風險最小。
總而言之,美國對住房問題和市場的管理最基本的特點是依法管理,並通過不斷的立法,以日益嚴格的法律制度和體系進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目的和管理理念,真正立足於實現人民安居樂業,而不是把住房作為刺激經濟的投機工具,更不要把住房變成財富轉移和剝削人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