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布的通知》(銀發〔1998〕190號)文件有關規定,2015年6月28日(不含)以前發放的,期限在壹年(含壹年)以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2015年6月28日後仍執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2015年6月28日後仍執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開始,執行調整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
(二)2015年6月28日(含)後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調整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檔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京房公積金管委會〔2006〕2號)和《關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核算主體及采用自由還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中心個貸字〔2004〕95號)規定,對於不同還款方式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分別依據相應的還款公式確定新的月還款額。
(三)對於已經簽訂借款合同,且放款日為2015年6月28日(含)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借款人簽訂調整貸款利率的通知單後,才可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裏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