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假貸款。壹些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采取不正當手段,以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獲取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李某的身份證和印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了5萬元貸款。二是借貸款。借款人在名義借款人同意及相關個人信息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的名義獲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的貸款金額。這樣的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的27個農村信用社中,此類貸款占該地區假貸款總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第三種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編造借款人姓名和個人信用信息,違規發放貸款。例如,為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收取5筆貸款利息9.35萬元,貸後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
(二)貸款種類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
壹是使用個人貸款的企業。由於部分企業因貸款所需手續不全,無法以企業名義獲得貸款,就采取法人代表或其他人從信用社獲得貸款。如某關聯公司營業部以擔保貸款形式,給予邵貸款300萬元、張貸款654.38+00萬元,全部用於企業煤礦技術改造。二是村委會使用個人貸款。以村委會主任(村支書)的名義申請貸款,村委會實際使用這筆錢。第三,多人貸款壹人使用。在自身利益的驅使下,聯保部隊小組成員相互使用和借用私人印章。雖然他們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但聯保隊借出的資金實際上是他們其中壹個人在使用。如某營業所向8家保險公司37戶發放貸款74萬元,合同用途為購買農用車,實際其中壹筆用於小煤礦投資。四是還貸結息,盈利指標不準確。如2003年7月27日、30日,某村委會以範某等3名村民的名義向信用社借款3筆28.4萬元,用於償還村委會借款,其中195.36元及利息28.4萬元,占該信用社當年利息收入總額的50.36%,產生財務會計報表。五是轉移貸款用途,貸款投向違法。貸款是以假貸款的形式獲得的,這些貸款被轉移到產能過剩的行業。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喬等17人的身份證,以小額信用貸款名義獲得支農再貸款18筆,共計42.7萬元,全部挪用購買大貨車。
(三)抵押貸款少,貸款質量差
由於農村農民的土地房屋沒有相應的土地證和房產證,而且農村的抵押手續相對復雜,所以假貸款基本都是以保證人擔保的形式發放。某市假冒貸款中,擔保方式為51276萬元,占比84.7%,有資產抵押為4206萬元,占比僅為6.9%。按五級分類,不良貸款65,438+027,265,438+0,金額5.563億元,分別占假冒貸款總筆數和金額的96.2%和965,438+0.9%,其中次級貸款48,365,438+0。可疑案件7324起,金額30783萬元;虧損556筆,金額11.49萬元。但正常貸款508筆,金額4908萬元,僅占冠名貸款總筆數和金額的3.8%和86.5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