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子女欠錢父母是否需用承擔:1、子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應當由其單獨享有並承擔。其個人所負的債務,及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其個人使用其個人財產獨立償還,父母沒有法定的償還義務。2、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個人的借貸,鑒於其對於自身所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毫無認知,此種情形下的借貸,依法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人如果明知對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借錢,所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自行承擔。3、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個人的借貸,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發展相適應,超出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對借貸應有的認知部分,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追認,未經追認的,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借貸民事法律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相對人明知借出如此巨額財富超出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借貸行為應有認知,仍然為之,無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其監護人,依法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