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五種情況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2.債務人和保證人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保證人和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5.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保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以內承擔民事責任。
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分類
保證責任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責任。
1.壹般保證是指當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即債務人被起訴、強制執行後仍無財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壹般保證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壹般來說,債務主要是債務人先還,然後妳還。
2.連帶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保證人壹方或者雙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能力的限制。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超越債務人,直接要求妳還錢。但無論是壹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