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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捐稅是什麽意思?

碼頭捐

壹、清代碼頭捐

碼頭捐為碼頭經費的變名,清政府時期由上海道管理,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建造碼頭費用,另壹部分撥補籌防局餉銀。上海開埠後,黃浦江西岸的壹部分劃為租界,在籌防經費內,每年津貼英工部局碼頭費銀14000兩;法公董局10000兩。清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碼頭捐改由海關稅務司代征,分撥碼頭地點:法租界,公***租界,南市和浦東四處。捐款支配辦法:收自外洋進出口貨物者,全數歸英法租界當局分用;收自通商各口岸進出貨物者,英法租界當局***得半數,其余半數扣除代征經費後送上海道核收。

二、民國碼頭捐

民國初期,碼頭捐由江海關監督轉解財政部。民國11年(1922年),經財政部批準,從碼頭捐中每年撥給浦東塘工局經費1萬元,分四委核撥。上海市政府成立後,鑒於碼頭捐年收入數達80余萬兩,南市、浦東兩處各碼頭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萬兩,而江海關撥給市政府每年僅1萬元。經上海市政府與租界當局交涉後,上海市政府與江海關稅務司於民國20年4月28日訂立碼頭捐征收及分配規約12條,自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規定所有外洋進口貨物,除貨幣外,由江海關根據民國20年進口稅則按進口稅1%征收碼頭捐;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來通商口岸貨物,免征碼頭捐。碼頭捐按季分配,其分配辦法:海關在所征的碼頭捐總數內,提取7.5%作為征收費用;停泊公***租界碼頭船只,所載貨物的碼頭捐,撥交公***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碼頭船只,所載貨物的碼頭捐,撥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黃浦江心船只,所載貨物的碼頭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政府40%,公***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停泊本港界內的其他處所船只,所載貨物的碼頭捐,撥交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政府與公***租界工部局雙方議定,擔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數目為規平銀15萬兩,如照規定辦法分配的結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碼頭捐少於擔保數時,其不足之數,由上海市政府與公***租界工部局所得數內平均撥付;反之,如超過每年規平銀15萬兩,其超過之數,平均分撥與上海市政府及公***租界工部局。上海市政府還須保付海關檢役處每月2000元。

民國21年12月10日,上海市政府與上海稅務司雙方同意該約繼續有效,並為發行復興公債,增訂合約4條。在公債發行期及未完全發行前,原合約繼續有效;代征的碼頭捐由海關直接撥付匯豐銀行,作為償付公債本息之用;本合約及原合約在公債發行期間不得更改或取消。民國22年12月31日起,每年年底將碼頭捐捐率及分配數另行酌定。此項合約訂立後,上海市政府於民國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為發行復興公債,票面總額600萬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簽還本1次,20年還清,以市政府應得的碼頭捐為擔保,按期償付。自民國16年~23年,碼頭捐收入253萬元。

民國34年,抗戰勝利後,該項碼頭捐,仍照原有合約繼續征收,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為償付復興公債本息應用。自民國34年9月~38年4月,碼頭捐收入1832.88億元,金圓券9.01億元。

三、日偽碼頭捐

偽上海市政府碼頭捐有2種:第壹種碼頭捐,開始稱渡捐。在吳淞渡口,由日本軍特務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民國27年1月,派偽吳淞警察分局偽警多人及吳淞自治會偽職人員駐吳淞渡口,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給船戶作渡資,六成作捐稅。以後,偽寶山區政務署成立,接辦該項渡捐,改稱為碼頭捐,對碼頭貨運船只征收碼頭捐,按起卸貨物噸量每噸征收捐5角。民國28年6月,偽市財政局寶山區稽征所,接管區公署征收的捐稅,按原辦法繼續征收碼頭捐,不到半月遭日本駐寶山區工作班長及日本憲兵隊的幹預,仍劃歸偽寶山區公署征收,作為區行政經費開支。第二種碼頭捐,日軍占領上海後,海關代征的碼頭捐繼續征收,所征稅款按原辦法送匯豐銀行保管,由平治明洋行在匯豐銀行舉行復興公債當眾抽簽,匯豐銀行代辦還本付息。民國30年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發生後,偽上海特別市財政局認為,匯豐銀行不能繼續代管此項碼頭捐款項,便通知匯豐銀行將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庫的上海復興銀行辦理。該項公債還本付息事宜,也移歸偽市財政局辦理,碼頭捐仍由海關代征,還本付息後的多余部分作為市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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