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有關部門確定。第九條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可以按照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收利息。加計利息的範圍、幅度和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第三章利率管理職責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1.根據國家利率政策,起草利率管理條例,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規則;
二、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或授權,確定和調整存款、貸款、同業拆借和各種債券的利率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和調整利率的種類和檔次;
3.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
四、監督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和各種利率的執行情況;
5.協調、仲裁和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違反國家利率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宣傳和解釋國家利率政策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規定。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壹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的利率管理基本規則,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細則、規定和辦法;
二、監督轄區內金融機構利率的執行情況;
三、協調和仲裁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
四、查處轄區內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法規的行為;
五、指導轄區內金融協會的利率協調工作。第十二條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職守。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規定,加強內部利率管理。第十四條與本規定有關的金融機構和單位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和監督,並有義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如實提供文件、賬冊、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隱瞞、拒絕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利率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利率管理監督責任制,上級行負責考核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應於每季度第壹個月15前,將上壹季度利率波動、貸款計收利息、同業拆借利率變動、違反利率政策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以及其他與利率有關的信息和問題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第四章結息規則第十七條活期存款每半年結息壹次,每年的6月20日和2月20日為12的結息日。定期存款的支取日或計息日為結息日。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的20日為結息日;對於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算復利。基建貸款,年結息日65438+2月20日;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計復利。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按季結算,每季度最後壹個月的20日為結算日;對於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算復利。第十九條金融機構發放新的貸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第五章處罰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擅自或者變相降低或者提高存款利率、債券利率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其少付或者多付的利息數額,處以相同數額的罰款。少付利息的,責令向存款人全額支付;多計利息的,責令將非法吸收的存款存入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賬戶,直至存款到期,不計息。